举行第9次贸易产业论坛
有观点提出,为了系统性培育并产业化预计今后将急剧增加的电动汽车使用后电池的再使用及再生利用,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有意见指出,应当降低从使用后电池中产生的核心原料的进口门槛。
韩国贸易协会和韩国产业联合论坛于28日以“使用后电池再生利用原料获取方案”为主题举办的第9次贸易产业论坛上,韩国贸易协会研究委员 Kim Heeyoung 在主题发言中表示,为构建国内使用后电池回收体系,建议制定暂名为“电动汽车电池再使用·再生利用促进法”,对再使用、再生利用用途的电池进行统合管理。
Kim 研究委员称,应当按再制造、再使用、再生利用等用途对使用后电池进行重新界定和分类,并细化挖掘适合各用途的政策予以支持;同时,应将电池回收登记—运输—性能检测—价格评估—分类—运输等环节系统化。他还补充说,应通过运营电池再生利用原料管理中心,综合掌握使用后电池的销售、流通、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现状。
同时,Kim 研究委员建议,为获取海外电池再生利用原料,应当研究实施放宽废旧电池进口限制的政策。以日本为例,通过修改《巴塞尔公约》国内法等方式推行放宽电子产品废弃物进口的政策,从而扩大金属及再生利用原料的获取。Kim 研究委员还提出,有必要根据使用后电池的用途细分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编码(HS编码)。
在当日论坛上,韩国电池产业协会政策支援室长 Kim Seungtae 指出,国内虽存在适用于回收保管、性能评估、出售等返还业务以及再制造·再使用·再生利用等环节的多部法律,但相关制度仅适用于地方自治团体返还义务对象电池;应当建立针对非地方自治团体返还义务对象的使用后电池的管理体系。韩国国内由于《大气环境保全法》修订,自2021年1月1日之后登记的电动汽车,其废旧电池向地方自治团体返还的义务已被取消。
与此相关,由电池产业协会、电池三大企业、整车企业、使用后电池专业企业、保险开发院、环境公团、交通安全公团等组成的“电池联盟”已于本月14日向政府提交了“使用后电池综合管理体系方案”。业界为构建以民间为主导的使用后电池综合管理体系,建议制定“电动汽车电池供应链安全化及利用促进相关法律”。产业通商资源部计划采纳业界意见,通过与相关部门协商,将法律草案提交国会。
出席论坛的韩国贸易协会副会长 Jung Manki 建议,为激活使用后电池产业,应当在实现规模经济之前将监管降至最低。Jung 副会长表示,迄今为止,韩国一直将使用后电池界定为“废弃物”并加以监管,应当营造环境,使创新型企业能够进入市场并将收益重新投入市场。
另一方面,欧洲联盟(EU)通过于去年8月17日生效的《电池法》(Battery Regulation),为包括电动汽车电池在内的所有电池的再生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提出了按年度划分的电池回收率目标,并设定了再生利用原料的最低使用比例,同时也包含实施电池护照(Battery Passport)的内容。根据该法,欧盟成员国计划自2025年8月18日起,对首次投放市场的电动汽车电池生产者赋予电动汽车电池再生利用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EPR)。生产者可向单独的责任机构(生产者责任组织,PRO)支付费用,由其代行相关责任。
欧盟还根据近期公布的《关键原材料法》(CRMA),计划对锂离子电池和黑粉(black mass)引入废弃物代码,从严管理其海外出口。欧盟电池协会(RECHARGE)和欧洲再生利用产业联盟(EURiC)此前已积极表明立场,主张应将电池边角料指定为废弃物。
废旧电池再生利用的产业化也在快速推进。欧洲5个成员国共同组建了电动汽车使用后电池回收专业企业 RENEOS。此前成立的小型电池回收联盟(EUCOBAT)正将业务扩展至电动汽车电池的免费回收、保管、拆解和运输等领域。废弃物专业回收企业 Interzero Circular Solutions 则成立了专门从事锂离子电池和工业用电池再生利用的专业企业 Simply Return。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去年6月表示,计划制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用电池回收及利用的管理办法。日本方面,为构建以民间为主导的再生利用生态系统,2021年由日本电池相关30家企业成立了电池供应链协会(BASC,Battery Association for Supply 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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