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调查监察院干部受贿案件的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以下简称公搜处)已要求检方向该干部提起公诉。
公搜处第二调查部(部长检察官 Song Changjin)24日表示,已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受贿罪及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挪用公款罪为由,要求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对监察院三级干部金某及其名下经营的A股份公司名义上的代表理事B某提起公诉。
公搜处仅对大法院院长、大法院法官、检察总长、法官、检察官、警察厅警务官级以上警察公务员等高级公职者犯罪享有公诉权。
据公搜处介绍,金某于2013年2月以借名方式设立电气工程公司并实际经营,在此期间从作为审计对象的建筑、土木企业处以电气工程分包工程款名义收受贿赂并挪作私用,同时对行贿企业的大型项目承揽施加了影响力。
金某被指控,曾促使民间建筑施工企业和土木类公企业与其经营的A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并以工程款名义收受约15.8亿韩元的贿赂。
此外,经调查,金某还在收受请托,要求其帮助承揽国内大型土木项目作为对价后,对同样是其审计对象且担任项目招投标审议委员的政府部门公务员施加了影响力。金某自2000年调入监察院后,主要在建筑、土木领域的审计部门任职。调查显示,金某和B某在A公司挪用的金额约为13.2亿韩元。
公搜处还以行贿罪名,要求检方向向金某行贿的民营企业和公企业干部共5人提起公诉。
此前,本月8日,法院举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后,驳回了公搜处对金某申请的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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