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母校任教者重返校园行凶
法庭:“作案地点和手段危险,罪行恶劣”
一名二十多岁男子因陷入“高中在校时期被老师欺辱”的被害妄想,到母校寻找老师并持凶器行凶,被判处重刑。23日,大田地方法院刑事第11部(审判长 Choi Seokjin)以杀人未遂罪名,判处被告A某(28岁)有期徒刑18年,并同时下令在10年内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电子脚镣)。但驳回了检方提出的5年保护观察命令请求。
因持凶器刺伤自己母校的四十多岁教师而被以杀人未遂嫌疑逮捕的二十多岁男子A某,正在出席去年8月在大田西区大田地方法院举行的拘捕前嫌疑人讯问(逮捕令实质审查)。【图片来源=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A某因涉嫌于去年8月4日上午10时左右闯入大田大德区一所高中,持凶器向教师B某(49岁)的脸部和腰侧等部位连刺十余刀,企图将其杀害而被起诉。案发当时,A某未受任何阻拦便通过学校正门进入校园,随后上到二楼教务室寻找B某,在得知其正在上课后,便在走廊等待。之后,A某在下课后于教务室洗手台洗手的B某身边挥舞凶器行凶。行凶后立即逃跑的A某,于同日12时20分左右在距离案发学校约7~8公里的一处公寓附近被抓获。
在警方调查中,A某称:“我是精神变态者。我毕业于过去被害教师任职的那所高中,当时有不好的记忆,所以实施了犯罪。”他主张,自己在高中就读期间曾遭到包括B某在内的多名教师集体欺辱和性骚扰,但经调查证实,A某的说法并不属实。
检方认为,A某因精神疾病导致的被害妄想而实施了预谋犯罪。他在案发20天前的去年7月14日也曾到学校寻找B某,因未能见到对方,便在开学日期重新前往。此外,他还曾致电学校,以确认B某是否确实在该校任职。
A某自2021年至前年一直在精神科因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症状接受门诊治疗。医生曾建议其住院治疗,但A某拒绝,并于前年12月起甚至中断了药物治疗。此前,检方在上月26日举行的结案公判中表示:“被告人的精神疾病仅对作案动机产生影响,而其在犯案后更换电话号码,并在数日前申请护照等行为表明这是一起预谋犯罪,犯罪情节恶劣”,并求处有期徒刑20年。
合议庭指出:“被告虽因精神分裂症症状中的被害妄想而实施本案,但从作案地点、方式和动机等因素来看,极其危险,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合议庭接着表示:“被害人遭受严重伤害,目前身体机能仍未恢复,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同时在精神上也受到巨大冲击。考虑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求严惩的意见以及作案手段等因素,重刑在所难免;再结合被告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而其家人却未能采取适当措施等情况来看,仍存在再犯的可能性。”并以此说明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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