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似乎是不满补偿金太少,而非出于公益”

一名消费者在网上发布文章诋毁一家出售发霉面包的面包店,被判处罚金。法院认为,他发文并非出于公益目的,而是因为对赔偿金额过低心生不满。


据法律界20日消息,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 Kim Pyeongho)当天在针对因信息通信网络法上的名誉毁损罪被起诉的A某(39岁)一案二审中,维持了一审判处其罚金150万韩元的判决。


(本照片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记者 Kim Hyeonmin kimhyun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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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因于2021年在青瓦台国民请愿留言板及两家知名网站上发布诋毁全罗南道丽水市一面包店的文章而被起诉。


当时,A某在该面包店购买的面包中发现霉菌,遂向面包店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金额低于其预期,他以“发霉的女老板”“在丽水吃发霉面包就算死了也只有5万韩元赔偿”等标题发布文章,诋毁面包店业主。


A某在帖子中写道:“女老板说给你5万韩元,你就走吧”,“真的让人难以置信,把我当透明人一样,完全不在乎”。


他还写道:“大约一周后接到保险公司电话,说要赔偿80万韩元。急诊室治疗费就要10万韩元,痛不欲生的一周就值70万韩元吗?”并抱怨说“消费者是猪狗吗”。


A某辩称,“这是为了公益而记载事实的内容,并无诽谤目的”,但一审、二审合议庭均未予采信。


一审合议庭指出:“被告与其说是批评卫生管理,不如说主要是指责赔偿金额不合理而发文”,“是否支付适当金额的赔偿难以被视为公共关注事项”。


二审合议庭也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判断,称“可以认为被告是以给面包店经营造成打击为意图,出于诽谤目的而发布相关文章,这一判断是合理的”。


根据现行法律,如发布恶意评论等具有诽谤目的的帖子,可能因违反信息通信网络法构成名誉毁损罪而受到处罚。尤其是如记载虚假事实,将从重处罚,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但如果消费者基于自己真实经历,为了帮助他人而留下差评或低星评分,一般难以构成名誉毁损。也就是说,是否具有公益性是关键。对此,大法院曾判示:“如所指事实涉及公共利益,在无特别情况时,应否认其具有诋毁他人的目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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