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市:“医院没建成,就该收回差价收益”

仁济学园:“只看出售金额,那20多年投入怎么办?”

围绕“除斥期间”起算时点的解读争论不休

围绕庆南金海市三계洞白医院预定用地的出售问题,学校法人大韩仁济学园与金海市之间正陷入尖锐对立。


这块土地是仁济学园在2021年末出售的,但近期金海市突然启动了对超额收益的追缴措施。金海市的逻辑是:“当初说要建医院才买的地,却改变用途高价出售,因此要把所得利益收回”。


表面上看,金海市的立场似乎合情合理。然而如果翻检从购地到卖地20多年间发生的事实,就很难无视仁济学园方面的反驳与诉求。


金海市在1992年9月原驻于三계洞一带的陆军工兵学校迁移后,将空出的用地指定为“北部地区住宅用地开发预定地区”。此后,1996年5月,仁济学园与金海市为建设综合医疗设施,就“北部住宅用地区”3万4193平方米用地的买卖签订了预备合同。


当时金海市为应对激增的人口趋势,需要综合医疗设施;仁济学园则为满足当地医疗需求并扩充医疗教育设施,双方利益不谋而合。


但签订预备合同后,学校法人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救助危机导致经营状况恶化,陷入不得不放弃建设综合医疗设施的境地。已两次支付中期款的仁济学园在筹措资金方面面临困难,连学校财政也陷入危机。雪上加霜的是,学龄人口减少与政府推行的半价学费政策叠加,加重了学校法人的经营困境。


仁济学园多次请求解除该用地的合同,金海市则以“不可能”为由予以通知,双方拉锯不断。仁济学园自1998年3月起向金海市表明放弃建院意向并要求解除合同,1999年2月又提出返还中期款的请求,但遭到拒绝。


2003年8月,仁济学园再次向金海市请求取消合同。但金海市每次都通知坚持“不予同意”的方针,最终在2003年12月以141亿6700余万韩元签订了正式合同。


尽管签订了正式合同,但学校法人以无力建设综合医疗设施为由,提出变更用途或转让给其他机构的意向。由于政府半价学费政策及学龄人口减少,法人的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其间,2007年4月,教育部综合审计结果指出“处置三계洞医院用地并计入校费会计收入”。


根据教育部综合审计中“寻找该用地的具体利用方案,或处置后计入校费会计收入”的要求,仁济学园开始推进该用地的出售。


仁济学园于2012年9月发布公开出售公告,并自2017年起持续尝试出售该用地。之后在2021年10月28日以公文形式通知金海市将出售该地。


仁济学园于2021年11月15日发出回复称:“在出售用地时,务必在出售前让买受人明确知悉,‘除指定用途综合医疗设施外不得作其他用途’等限制事项。”同年12月22日又回复称,“请将上述事项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文化”。


购入该用地的G建设公司在理解“不得变更用途”这一买卖条件的前提下,目前正为建设公共住宅而向市里申请变更用途。

位于庆南金海市三溪洞的原金海白医院用地。[图片出处=金海市提供]

位于庆南金海市三溪洞的原金海白医院用地。[图片出处=金海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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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金海市的立场是,可以行使在2003年与仁济学园签订土地买卖合同时约定的解除权,使仁济大学的用地出售无效并予以收回。


所谓约定解除权的内容是,如果仁济学园不建设医疗设施,或未经金海市同意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市政府即可解除合同。


金海市称,根据该合同,在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之前,金海市只要留取买卖价款10%作为违约金,向仁济大学返还127亿5100万韩元,即可恢复所有权。此外,一旦所有权已转移给第三方,市政府则可作为返还债权,向其主张处分利益及利息等。


争议焦点在于对约定解除权除斥期间(超过期间权利消灭的期间)起算时点的解释问题。


由于该用地买卖合同中并未另行规定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法律界普遍认为,应根据民法第162条第2款,将除斥期间视为10年。


金海市主张,“认为自仁济学园于2017年开始推进出售之时起,在10年内均可行使约定解除权”;而仁济学园则认为,“2003年签订合同之时起算除斥期间10年,因此至2013年为止才是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间”。


仁济学园相关人士解释称:“大法院判例及多数法律界人士也认为,除斥期间自权利发生日即合同签订后开始计算,而不动产的情况则从完成所有权登记转移之时起算。”


他接着主张:“除斥期间自2003年合同签订之日起为10年,2013年以后包括特别约定在内的一切法律效力均已消灭。”

仁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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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部分意见认为,应当追缴仁济学园出售所带来的金融差额收益。学校法人在购买该用地时以约142亿韩元签约,而出售时则以385亿1000万韩元签约,因此应当追缴差额收益。


对此,仁济学园方面表示:“这种主张只是从出售资金385亿100万韩元中,算术式地减去购地资金141亿7000万韩元的简单逻辑而已”,“扣除20多年间投入的各项费用后,反而是亏损。”


房地产业界推算,除去用地购置款141亿7000万韩元外,仁济学园在持有用地期间缴纳的财产税和综合不动产税就接近100亿韩元。此外,因转让所得产生的法人税及地方法人所得税也将接近30亿韩元。


仁济学园方面还说明,出售所得也只能根据《私立学校法》第28条及其施行令第11条,用于学生教育设施(建筑基金),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津贴等私人用途。


金海市相关人士表示:“市内大型中央医院已经停业,医疗设施建设推进不力,医疗环境十分恶劣。通过相互协商推进的医疗据点建设计划,却因一方的单方面情况而被左右,我们认为这并不妥当。”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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