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指出,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通过嘱托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再次雇用的“期待权”获得认可,必须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章等中存在相关规定,或者在事业场所已确立与此相当的惯例。
该判决的要旨是,如果不存在明确的规定或惯例,那么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继续维持,原则上属于用人单位的裁量权限,即使不再以固定期限劳动者形式重新雇用,也不能视为不当解雇。
据法律界20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Kwon Youngjun)在社会福利法人与中央劳动委员会之间,就该法人提起的“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上诉案件中,撤销了原审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发回首尔高等法院,并明确原告胜诉的趣旨。
合议庭表示:“原审在认定上误解了关于法定退休年龄后再雇用期待权等的法律原理,影响了判决结果,存在错误。”
A某(63岁,女)自2018年3月起,与该法人以一年一签的方式订立劳动合同,在法人运营的疗养设施中担任护理员。A某将在2020年1月1日届满60岁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中将合同期限约定为2020年1月1日至7月31日,并记载“本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当然终止。但在本合同届满前,可以进行合同的更新、延长或重新签约”。
另一方面,该法人的工作规章及疗养院运营规定中载明:“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满60周岁,于满60周岁的当月末日退休”,同时设置了法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将法定退休人员以合同工形式再雇用的规定。但其中并无向法人课以必须将法定退休人员作为嘱托职劳动者再雇用的义务性规定,也未制定审查嘱托职再雇用与否的标准或程序。
疗养院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的6月,向身为护理员兼工会分会会长的A某通知称:“由于法定退休年龄已到,将终止劳动合同。”
A某认为,疗养院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予再雇用属于不当解雇,遂向劳动委员会提出救济申请。
中央劳动委员会于2021年2月裁定称:“A某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对被再雇用为嘱托职劳动者享有期待权,疗养院拒绝再雇用A某并无合理理由,构成不当解雇”,并接受了A某的救济申请。
疗养院方面不服提起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判断正确,驳回了疗养院方面的撤销请求。
法院认为,包括A某在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名劳动者中有2人被再雇用为嘱托职,存在这样的惯例。疗养院方面则主张,因A某曾在同为女性的入住者及职员面前跳舞,并在3~4秒内暴露腹部赘肉及内衣,因“职场性骚扰”嫌疑被处以停职1个月的纪律处分,故拒绝再雇用。但法院认为,该纪律处分本身即属不当,不能成为正当拒绝再雇用的理由。
然而,大法院的判断有所不同。
大法院首先援引了今年6月作出的相关判例。
此前,大法院曾明确表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当然退休的劳动者,是否通过延长退休年龄等方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原则上属于用人单位的权限,不能认为劳动者享有请求延长退休年龄的权利;但▲如在劳动合同、工作规章、团体协约等中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被再雇用为固定期限劳动者;或▲可认定在事业场所内已确立与此相当程度的再雇用惯例,从而在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即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被再雇用为固定期限劳动者”的信赖关系时,则劳动者对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再雇用享有期待权。
大法院还持如下立场:上述惯例是否存在,应综合再雇用实施的缘由及持续时间、在相关岗位或职务领域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中被再雇用者的比例、存在被拒绝再雇用的劳动者时其理由等多种情况加以判断。
合议庭指出:“原告的工作规章及疗养院运营规定,将法定退休年龄定为满60周岁,并规定于满60周岁的当月末日退休,同时设置了原告可因工作需要将法定退休人员再雇用为合同工的条款。然而,其中并无向原告课以必须将法定退休人员再雇用为嘱托职劳动者的义务性规定,也未制定审查是否再雇用为嘱托职的标准或程序。”
合议庭接着表示:“考虑到原告与A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终止点,以及除A某外还有其他劳动者被按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等情况,难以认为原告的法定退休规定仅属形式,或不适用于像A某这样的固定期限劳动者。”
事实上,包括A某在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进入疗养院工作的劳动者共5人,其中1人在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前离职,2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重新与法人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包括A某在内的2人则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
合议庭总结称:“综合上述情况,并不能认为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章等中存在‘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必须再雇用为固定期限劳动者’的规定,或原告的事业场所内已确立与此相当程度的再雇用惯例,因此难以承认A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通过与原告签订嘱托职劳动合同而被再雇用为固定期限劳动者的期待权。”
合议庭还表示:“仅凭A某在法定退休前即为固定期限劳动者这一事实,不能得出相反结论。”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