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称“迟到40分钟但已出席”
法院:“无义务查到下课时的出勤”
曾通过诉讼获留级救济经验
一名在三年级期末考试中因差1分被判留级、后在民事诉讼中获救济的韩医科学生,在四年级时再次被留级并提起民事诉讼,但这一次未能获得救济。
哪怕一门课拿到F就要留级…判决称“成绩处理和留级处分均属适当”
9日,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民事第一部(审判长法官 Lee Suung)在江原道某大学韩医学系学生A某和B某等2人针对母校法人提起的“确认留级处分无效之诉”中,判决A某败诉,对B某的诉讼则予以驳回不受理。
A某等人在该校四年级就读期间,于去年第二学期一门采用出勤20%、作业或小测验80%比例进行评价的相对评价课程中,在所属领域基础及专业必修1门课的最终成绩中得分不超过59分,成为留级处分对象。
今年1月,学校召开成绩审查委员会,认为“成绩处理及留级处分均属适当”,并最终确定对A某等人的留级处分。
对此,A某等人于今年2月提起诉讼。但在诉讼提起后不久,学校撤销了对B某的留级处分,B某于同月正常毕业。
未能毕业的A某在庭审中主张称:“以我4次缺勤为由给出F学分,是因为出勤确认过程中存在错误”,“不仅如此,成绩评价方式也不公正,程序上存在瑕疵,因此留级处分属于不当”。
在只要有一门课程拿到F学分就会被留级一个学期的制度下,这名学生的出勤情况最终成了绊脚石。
对“虽迟到但有到课,教授未亲自点名”的主张…法院认定“评价方式公正”
本案审理的核心争点是去年10月27日C教授的问答式课堂上,A某是否出席。
当时,C教授在授课过程中,因A某未回答提问,将其记为缺勤。
但A某辩称:“该课程(课时约1小时40分)我大约迟到40分钟,但有到课;且C教授并未亲自确认出勤,因此违反了‘必须由授课教师亲自进行出勤检查’的规定,存在违法。”
然而合议庭指出:“难以认定授课教师负有在下课前必须积极确认学生出勤与否的义务,因此A某的主张没有理由”,“也难以认为在考核中对授课时数赋予权重的评价方式不公正。”
合议庭接着说明:“成绩审查委员会也是以A某提交的资料为基础,对其出勤与否以及评价方式的公正性进行了审查,难以认定其中存在程序瑕疵,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该等瑕疵,因此A某的诉求没有理由。”
此前,A某在三年级时,于2021年12月中旬进行的针灸医学期末考试中得分59分,因“差1分”被留级,随后以“教授出题的试题不存在正确答案或存在多个正确答案,存在错误”为由提起诉讼。当时法院支持了A某,撤销了对其三年级留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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