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可功臣本人申请…驳回遗属申请
关于5·18光州民主化运动,当时遭受损害的有功人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国家负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法院还提出了具体的赔偿金计算标准。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46庭(审判长法官 Lee Wonsuk)8日判决,在5·18民主化运动有功人员及遗属针对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向1018名有功人员支付约476亿90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合议庭表示:“综合考虑在类似国家赔偿请求案件中被认可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刑事补偿金的数额、通过补发此前补偿中遗漏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实现《关于5·18民主化运动相关者补偿等的法律》(5·18补偿法)立法宗旨的必要性,以及原告个人的受害程度等因素后作出上述决定。”
合议庭对有功人员本人,若经历了被带走、拘禁、服刑,则按每日30万韩元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若无残疾但受到伤害,则定为500万韩元;死亡则定为4亿韩元。因伤致残的,则定为3000万韩元,每当劳动能力丧失率增加5个百分点,追加1500万韩元。若丧失率达到100%,则可获得3亿1500万韩元。但若曾领取过刑事补偿金,则从精神损害赔偿金中予以扣减。
合议庭驳回了遗属单独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有功人员的继承人将就其继承份额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前,宪法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裁定,将已从国家获得5·18民主化运动相关受害补偿的人排除在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对象之外的5·18补偿法条款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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