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文在寅总统“掷鞋”的Jeong Changok,妨碍公务罪无罪最终确定
“殴打警察·侮辱岁月号遇难者遗属”判有罪…判处8个月徒刑、缓刑2年
因被控在文在寅前总统在任期间向其投掷鞋子而被起诉的郑昌玉获公务执行妨碍罪无罪的最终判决。
2020年8月15日,在首尔光化门一带举行的集会中涉嫌殴打警察而被申请逮捕令的Jeong Changok正在出席于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举行的逮捕令实质审查。 图片来源=韩联社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大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 Oh Kyungmi 大法官)3日表示,维持对因涉嫌妨碍公务执行等罪名而被起诉的郑某宣告无罪的二审判决已告确定。但大法院就郑某殴打警察、侮辱“岁月号”遇难者遗属的指控,维持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的判决。
郑某于2020年7月16日,在国会议事堂本馆正门前台阶处,趁时任文总统结束第21届国会开幕演说、走出议事堂之际,向其投掷鞋子,当场被逮捕。
检方认为,郑某投掷鞋子,妨碍了文总统进行国会开幕演说等公务,以此适用了妨碍公务执行罪名。
一审认为,“可以认定其对正在履行职务的公务员——总统投掷鞋子,实施了直接的有形力行使”,但同时指出,“难以认定投掷鞋子的行为给总统履职造成了实质性障碍”。不过,一审就郑某在2020年“8·15”光化门光复节集会中殴打警察的指控,以及同年1月在京畿道安山市檀园区“4·16记忆展览馆”前,使用音响设备侮辱“岁月号”遇难者遗属的指控,认定其有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
二审对郑某的刑期略作减轻,改判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二审合议庭判决称:“本案发生地——国会本馆台阶及其周边,即便不经特别程序也可以进入或停留,在被告朝总统投掷鞋子的瞬间为止,现场一直处于平稳状态”,“判断建筑物侵入罪时,应以是否破坏了住所的实质平稳状态为标准,而非是否违背居住者意愿”。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的判断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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