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仅将利息起算时点改为二审宣判日之后并改判
在码头斜坡上将汽车挂在空挡后下车,导致汽车连同坐在车内的妻子一同坠海身亡、曾被指控的“丽水金鳌岛事件”中的丈夫,在针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诉讼中最终胜诉。
2日,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Cheon Daeyeob)在 Park某对 Meritz财产海上保险、乐天财产保险、信用协同组合中央会等提起的保险金给付诉讼上诉审中,完全采纳了原审判决,维持判令各被告分别支付10亿韩元、1亿韩元、1亿韩元,共计12亿韩元的判决。
但合议庭认为,关于迟延利息起算日的二审判断有误,因而撤销原审判决,并自行改判。
合议庭就二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 Park某系故意伪装事故杀害妻子的判断表示:“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超出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或者在未进行必要审理的情况下,对保险事故的偶然性、举证责任以及保险受益人的故意等法律适用发生误解,亦不存在违反判例而影响判决的错误。”
对于二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 Park某是以不正当取得保险金为目的而订立本案保险合同的判断,合议庭也表示:“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超出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或者在适用民法第103条、公序良俗违反以及‘以不正当取得保险金为目的’等法律时发生误解,亦不存在违反判例而影响判决的错误。”
此外,合议庭认为,关于 Park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妻子的年收入和居住形态作虚假记载一事,原审认定该等事项并非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因而不能视为通过欺诈方式缔结保险合同,也难以认定因虚假告知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该判断并无不当。基于同样理由,原审驳回了部分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以其对 Park某享有的不法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债权,与其对 Park某负有的保险金给付债务进行抵销的主张,合议庭亦予以认可。
但合议庭认为,原审自保险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次日即2020年12月10日起,适用年利率12%的《诉讼促进等相关特例法》规定利率计算迟延利息的做法有误。
合议庭指出:“虽然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审中的主张被驳回,但既然该主张在一审中曾被采纳,则该主张具有相当根据。即便原审全部支持原告的请求,依据《诉讼促进等相关特例法》第3条第2款,在原审判决宣告日前,也不能适用同条第1款所规定的迟延损害金利率。”并指出:“尽管如此,原审仍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次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适用《诉讼促进等相关特例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迟延损害金利率,系对同条第2款适用发生误解,足以影响判决,属错误。”
本案一审结果在二审中被180度推翻。因此,被告保险公司通过诉讼认识到其对 Park某负有支付保险金义务的时间点,应视为推翻一审胜诉结果的二审判决宣告日;由此,迟延利率适用的起算点,应认定为二审宣判次日。
Park某因涉嫌于2018年12月31日晚上10时许,在全罗南道丽水市金鳌岛织浦村码头,将妻子 A某(死亡时47岁)连同捷恩斯轿车一同推入海中致其死亡(涉嫌杀人及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而被拘捕起诉。
当时与妻子一起停在码头的 Park某,在倒车时撞上防止坠落用的栏杆,随后以确认车辆状况为由独自从驾驶席下车。检方认为,Park某在下车前以“车内有味道”为由,将后排车窗开启7厘米,是出于让车辆更快下沉的意图。
刑事审判一审认定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对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致死)嫌疑则未作另行判断;但二审改判杀人罪无罪,认定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后,大法院驳回上诉,二审判决就此确定。
当时合议庭表示:“虽然存在可疑情节,但难以排除这样一种合理怀疑,即被害人死亡并非源于 Park某的故意犯罪行为。”从而维持了原审判断。
在大法院最终确认杀人罪无罪后,Park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妻子的死亡保险金,但因保险公司拒绝给付而提起本次诉讼。
Park某在事故发生前2个月,曾投保2份以自己为保险金受领人的保险,在事故发生前共投保了6份保险。其中部分保险是在事故发生前20余天完成婚姻登记后,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自己。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民事审判并不受刑事审判结论的拘束,认定 Park某存在故意杀人行为,因而驳回其全部保险金给付请求。
当时合议庭指出:“在婚姻登记后不久,尚未来得及正式向家人介绍配偶之际,就优先采取将各类保险的保险受益人变更为自己的措施,极为反常,其理由难以令人信服。”
然而在二审中结果被完全推翻。
二审合议庭认为,缺乏直接证据证明 Park某杀害妻子,因而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向 Park某支付保险金。
合议庭表示:“虽然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前曾两次前往事故地点——码头,但各次仅停留5分钟、8分钟,从这一点来看,很难认定其事先掌握了在斜坡上车辆会自行滑落的临界点位置。”并称:“在案发当日晚上11时左右,于毫无照明的防波堤尽头倒车,将轿车撞上防止坠落用的栏杆后,仍能准确在该位置停车,从常理看亦属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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