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判决认为,无法依据《跟踪骚扰处罚法》对一名连续两天接近女性、要求见面并用手机拍摄的七旬男性进行处罚。


这一判决的要旨是,即便个别行为符合跟踪骚扰行为的构成,但要作为跟踪骚扰犯罪予以处罚,必须证明存在持续或反复实施跟踪骚扰行为的情形。


首尔瑞草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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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30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5单独合议庭法官 Park Byunggon 在审理因涉嫌违反《跟踪骚扰处罚法》而被起诉的A某(74岁)一案时,宣判其无罪,理由是“属于对公诉事实所指控犯罪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合议庭说明称:“各个行为固然可能被视为违背被害人意愿、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接近对方的跟踪骚扰行为,但由于不具备‘持续或反复’这一要件,不能认定为跟踪骚扰犯罪。”


A某被控于去年5月2日在公交车站接近被害人B某(40岁),用胳膊肘碰触对方并称“一起去喝咖啡吧”;次日又在同一地点接近B某,用手机拍摄其4次。


检方认为,A某违背B某的意愿,持续或反复实施足以引起不安感、恐惧感的跟踪骚扰行为,遂对A某提起简易公诉,求处300万韩元罚金。


A某对此不服,申请正式审判,并在审判中被判无罪。


合议庭认为,起诉书中被表述为跟踪骚扰犯罪的A某行为,是在间隔一天的时间内两次接近被害人,仅凭这一点,根据最高法院判例难以认定为一连串持续或反复的行为。


《跟踪骚扰处罚法》第2条(定义)第1款将跟踪骚扰行为定义为“违背对方意愿,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实施一定行为,致使对方产生不安感或恐惧感”,并列举了多种类型的行为,包括:▲接近、跟随或阻挡去路的行为 ▲在对方等人的住所、工作单位、学校及其他日常生活场所或其附近徘徊、窥视的行为 ▲利用邮寄、电话、传真或信息通信网络向对方等人发送物品、文字、话语、符号、声音、图画、影像、画面等的行为。


同条第2款又将跟踪骚扰犯罪定义为“持续或反复实施跟踪骚扰行为”。


同法第18条(跟踪骚扰犯罪)第1项规定,“实施跟踪骚扰犯罪的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该条并未对单个的跟踪骚扰行为设定处罚条款,而是仅对持续或反复实施的跟踪骚扰行为,即跟踪骚扰犯罪予以处罚。


另一方面,检方在起诉书中虽写明了A某在本案行为发生之前也曾与B某有接触。内容是:A某在去年3月中旬首次与B某相遇并获得联系方式,此后截至4月中旬共通过KakaoTalk发送了11次消息。


当时B某曾明确发出拒绝信息称:“这样的联系让我很不舒服,希望今后不要再这样了。”


但合议庭认为,由于检方未在起诉书中将上述内容明确记载为“具体的犯罪事实”,因此不属于本案审理判断的对象。



合议庭表示:“检方在公诉事实中仅笼统写明‘被告曾向被害人发送KakaoTalk消息’,并未具体特定其内容”,“这只是为说明之后发生的行为(跟踪骚扰)系违背被害人意愿而作的背景性说明,不能视为具体的犯罪事实。”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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