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与金融投资协会等机构于26日共同发布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表决权行使指引修订案。

金融当局发布《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表决权指引》全面修订案 View original image

当日,金融监督院与金融投资协会等机构以为修订资产管理公司表决权行使指引而设立的实务工作小组(Task Force)的最终成果为基础,公开了资产管理公司表决权行使指引修订案。


本次修订案从使用者视角出发,提出了提升指引实务效用性的方案,以便切实帮助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表决权。在逐项指引之前,新设“一般原则”一章,就表决权行使及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决策体系与程序等内部控制内容提出了示范性标准。


章节编排也调整为以实务为中心。现行指引不论议案列入顺序,而是按照公司治理结构、资本结构、社会责任等议案主题进行编排,在短时间内分析大量议案时效率较低。修订案为提高议案分析工作的效率,按照企业信息披露格式中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所载议案的记载顺序,对编排方式进行了以实务为中心的改编。


同时,对法规与建议事项、原则与案例的区分也作了更为清晰的调整。对于与法律规定不同、提出其他判断标准的事项,修订案将相关法律条文一并纳入,以提供判断依据。对于以股东价值等抽象概念为基础的原则性判断标准,则补充了可予考虑的判断要素和案例。为反映环境变化,修订案新增了国内外主要表决权咨询机构的表决权指引以及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等最新案例。特别是在公司治理(G)方面,大幅补充了能够强化股东权利、提高董事会责任与透明度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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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督院将与金融投资协会及交易所一道,稳步推进信息披露数据库(DB)的建设,同时持续检查和完善相关制度,使积极行使表决权的资产管理公司能够被评价为‘勤勉的受托人’。”


此前,自去年4月起,金融监督院与金融投资协会、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市场研究院等机构组成相关工作小组,启动了修订工作。现行指引自2016年6月修订后,未能反映最新情况,部分条款仅提出抽象而模糊的原则,被指难以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参考。



通过对资产管理公司表决权行使及信息披露情况的检查、听取业界意见等方式,相关方面了解了表决权行使中存在的困难。由于国内股东大会高度集中举行、人力资源有限等原因,在短时间内对大量议案进行细致分析存在实务上的难度。此外,由于具体判断标准和案例较少,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利用度也偏低。工作小组已于去年8月率先发布了关于表决权行使披露格式标准化及披露信息数据库(DB)建设推进方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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