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敲前妻家门的前夫被判10个月监禁终审确定
法官:“反复跟踪骚扰,极大放大对方不安感”

即便是程度较轻的跟踪行为,只要反复持续发生,被害人感受到的不安和恐惧就有充分可能被大幅放大,最高法院首次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最高法院全景。

最高法院全景。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法官 Cheon Daeyeob)于20日表示,维持对因违反《跟踪处罚法》被起诉的A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的二审判决,判决已最终确定。


A某被控自去年10月15日起约一个月内共6次前往离婚前妻B某的住所,等待B某及其子女,或敲打玄关门并大声叫喊等方式接近,对此被提起公诉。


B某于2017年11月与A某离婚后,一直独自抚养子女。其间在2021年曾遭到A某性暴力侵害,此后向法院申请对A某作出禁止接近自己及子女的命令,对与A某见面一直心怀恐惧。


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跟踪犯罪是否以被害人现实中产生不安或恐惧为必要要件,以及A某的行为从客观、一般的视角来看,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产生不安或恐惧,从而构成跟踪行为。


一审认为,A某的所有行为应当都使被害人现实地产生了不安和恐惧,因而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二审同样认为,“只要足以使对方产生不安或恐惧,即使与对方是否现实上感到不安或恐惧无关,也属于跟踪行为”。但同时将A某部分承认过错并表示反省,以及为被害人提供300万韩元供担等为弥补损害所作的努力,作为有利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0个月。


最高法院认为,从客观、一般的角度看,如果可以评价为足以使已认识到该行为的对方产生不安或恐惧,那么无论对方实际上是否产生了不安或恐惧,都属于“跟踪行为”;而一连串跟踪行为持续或反复发生,即构成“跟踪犯罪”。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还提出了判断是否属于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跟踪行为的方法。合议庭判示称:“应综合行为人和对方之间的关系、地位、性格特征,导致实施该行为的经过,行为人与对方的言行,周边情形等行为前后的各种情况,从客观角度加以判断。”


同时指出:“跟踪行为依其本质属性,即使是相对轻微的单个行为,只要反复累积,被害人所感受到的不安或恐惧就完全有可能呈跳跃式放大”,并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是“原审在认定违反《跟踪处罚法》罪名是否成立方面,并不存在误解法律而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本次判决是首次就如何从客观、一般视角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足以使被害人产生不安或恐惧的跟踪行为作出判示”,“同时也是首次明确,即便是相对轻微的单个行为,也可以通过累积性、整体性评价,认定为足以引发不安或恐惧的一连串跟踪行为的案件。”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