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法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判无罪
改按违反道路交通法论处

因酒驾导致一户七口之家中一人死亡、其余家属受伤的国土交通部公务员,其实刑判决已被最终确定。


据法律界5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Seo Kyunghwan)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危险驾驶致死等罪名被起诉的Kim某(39岁)一案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判决。


合议庭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称:“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之处,也不存在对《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违犯法(致死·致伤)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错误。”


TJB 新闻画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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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某于去年4月7日,在达到驾照吊销标准的血液酒精浓度0.169%的严重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行驶在世宗市延基面世宗里“锦江步行桥”前方道路时,为了掉头,猛撞上横向停在道路上准备掉头的乘用车,造成该一家七口死伤。其因此被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及违反《道路交通法》的酒后驾车罪名起诉。


事故发生路段为单向两车道,限速时速50公里,但Kim某以超过两倍的时速107公里行驶时酿成事故。他驾驶的奔驰轿车车头猛烈撞击了受害车辆索兰托多用途乘用车左侧车身,致使坐在索兰托后排座位的一名42岁女性被送往医院后死亡。


驾驶受害车辆的62岁男性受伤,需约7周治疗;坐在副驾驶座位的59岁女性则因腰椎及骨盆骨折,需约6个月至1年的治疗;其余6名受害者也均受伤,治疗时间从至少2周到数个月不等。当时乘车人员中还包括5岁、6岁和8岁的子女。


检方认为,Kim某在因酒精影响而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车,造成他人死亡或受伤,遂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起诉。


在审判过程中,Kim某主张,无法预见受害者车辆的异常行驶行为,因而不存在过失;即便遵守限速也无法避免事故,因此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他辩称,受害车辆与前车一样,为实施非法掉头而横穿道路,这种情况一般驾驶人难以预见,因此自己未遵守限速的过失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Kim某的上述主张。


合议庭认为,在夜间未开启远光灯、视距不足的情况下,Kim某在饮酒后仍以超过限速两倍以上的速度行驶,构成过失。此外,虽然在当时情形下,即使Kim某未饮酒并遵守限速,也有可能发生事故,但如果其遵守限速,至少在发现受害车辆并踩下刹车前的认知和反应时间会缩短,从而大幅降低冲击程度,有可能避免受害车辆乘员的死亡或受伤结果。


不过,合议庭认为,检方适用的《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难以成立。


最高法院一贯立场认为:“《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与《道路交通法》上的酒后驾驶罪不同,其成立与否,不取决于形式上是否超过血液酒精浓度的法定最低标准,而在于驾驶人是否处于‘因饮酒影响而实际上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


合议庭认为,仅凭事故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案发当时负责调查Kim某的警方调查报告等检方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案发时Kim某因醉酒而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


最终,合议庭对检方适用的《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宣告无罪,同时认定在吸收关系上可视为包含于起诉事实中的违反《道路交通法》(致死及致伤)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


在量刑上,不利因素包括:Kim某身为高级公务员,本应为他人表率,却酒后超速驾驶,造成受害人死亡这一不可挽回的结果,其可非难性极大;有利因素则包括:Kim某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其为弥补损失,事先向保险公司缴纳了1.15亿韩元的自负额;受害车辆驾驶人亦有过失,不能将事故后果全部归咎于Kim某等情节。


在Kim某与检察官双方提起上诉后进行的二审中,检方关于原判量刑过轻的主张获得支持,刑期被加重为有期徒刑2年。


合议庭将Kim某在二审过程中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表示反省、向死亡被害人一方支付1亿韩元、向6名受伤被害人各支付500万韩元刑事和解金、无犯罪前科、受害车辆驾驶人也存在过失等情节,视为有利的量刑因素。


即便如此,合议庭仍表示,从案发时Kim某较高的血液酒精浓度及远超限速的行驶速度等情况来看,“绝不能轻视被告人的罪责”。


合议庭指出:“一名被害人已经死亡,其余被害人的伤情也极为严重。因本案事故,被害人及其家属今后恐将承受终身难以治愈的精神创伤之痛苦,他们至今仍在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合议庭还表示:“虽然受害者一方的过失似乎是事故发生及损害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考虑到酒驾、超速驾驶犯罪在事故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方面的严重性,有必要予以严厉处罚。综合这些因素,被告人的罪责重大,不得不判处与之相应的相当期限实刑。”


最后,合议庭总结称:“综合所有情节判断,原审对被告人的刑罚略显轻微,属不当。因此,检方关于量刑不当的主张有理由,被告人关于量刑不当的主张则无理由。”



最高法院也认为,二审法院上述判断并无不当之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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