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人欠税适用例外条款…被判违宪不合宪
宪法法院裁定,现行《国民健康保险法》中规定只要外国人有一次拖欠健康保险费就中止其享受保险给付,而对本国人不作同样处理的条款,违背宪法。
宪法法院于26日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对《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10款作出“违宪不合宪法”决定。所谓“违宪不合宪法”,是指虽然承认该法条具有违宪性,但为避免若立即宣布无效所带来的混乱,在法律完成修订之前暂时维持其效力。宪法法院确定的法律修订期限为2025年6月30日,若届时国会仍未完成修法,被审查的条款将失去效力。
《国民健康保险法》第109条第10款(下称“保险给付限制条款”)规定,保险参保人若拖欠保险费,将不予支付给付。但为保护参保人,又设定了多项例外条款。若拖欠次数达到6次以上,健康保险公团以书面方式另行通知其给付限制事实后,方会中止给付。如经公团批准,可分期缴纳;若在一定期间内补缴完毕拖欠的保险费,对给付限制期间发生的诊疗行为也可追溯支付保险给付。
然而,对外国人则完全不适用上述任何例外条款。本次宪法诉愿的申请人是与父母、子女一同在韩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他于2019年提起审查申请,主张该条款侵犯宪法上的平等权。
宪法法院首先认为,对外国人采取不同于本国人的保险给付限制措施,本身具有必要性。因为即便外国人拖欠保险费,也较难进行征收,且相比本国人更容易逃避缴纳保险费义务。尽管如此,宪法法院仍认为现行的保险给付限制条款“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并指出“无正当理由地将仅因是外国人的申请人与本国人等区别对待,因而侵犯了平等权”。
宪法法院指出:“保险给付限制条款在毫无例外的情况下限制保险给付,可能导致因经济原因无力支付平均保险费的外国人地区参保者,在遭遇意外疾病、事故时,除健康面临致命风险外,其全家生计也可能随之动摇。”同时,宪法法院以德国为例说明,对外国人也适用与本国人相同的给付限制条件并设置例外条款,“在追求健全保险财政这一公共利益的同时,仍存在诸如仅就最低限度必需治疗向低收入外国参保者提供保险给付等,在二者之间实现平衡的制度设计方式”。
不过,宪法法院同时认为,限制保险给付这一制度本身并不违宪,因此决定在设定法律修订期限的前提下,维持保险给付限制条款的效力,以便国会在充分形成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制定替代方案并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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