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意见:“国家存立一旦临近危险,将难以维护重大法益”
违宪意见:“惩罚持有敌对宣传物等属过度规制……危险现实化可能性低”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称,禁止加入利敌团体或赞扬、鼓吹其活动,以及禁止持有、传播利敌宣传品的“国家安全法条款”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26日就有关国家安全法第7条等的宪法诉愿及违宪法律审判提请案件作出裁决,其中,对国家安全法第7条第1款中关于“赞扬、鼓吹、宣传或者同情者”的部分,以6名(合宪)对3名(违宪)法官意见作出合宪决定;对第7条第5款中以赞扬、鼓吹、宣传或者同情或以同情为目的而“制作、运送、散发者”的部分,也以6名(合宪)对3名(违宪)法官意见作出合宪决定;对“持有、取得”部分,则以4名(合宪)对5名(违宪)法官意见作出合宪决定。此外,对于惩罚加入反国家团体和利敌团体的“加入者”的条款,宪法法院以全体法官一致意见作出驳回决定。
本次审查对象为国家安全法第2条第1款和第7条第1款、第5款等。国家安全法第2条第1款规定,“以假借政府名义或以颠覆国家为目的,在国内外结成、并具备指挥统率体系的结社或集团”为“反国家团体”。
第7条第1款规定,“赞扬、鼓吹、宣传反国家团体或其成员,或受其指令者的活动,或者予以同情,并宣扬、煽动国家变乱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款则明确规定,以利敌行为为目的,“制作、输入、复制、持有、运送、散发、销售、取得文件、图画及其他表现物者”予以处罚。
宪法法院就利敌行为条款及利敌宣传品条款表示:“围绕朝鲜半岛的地缘政治冲突仍在持续,由于朝鲜而产生的大韩民国体制存立威胁也在延续,因此尚不能认为国际局势或与朝鲜的关系已发生本质性变化,到了必须改变将朝鲜视为反国家团体这一国家安全法传统立场的程度”,并认为“如果仅在危险性具体化并实际上已经迫在眉睫、现存的阶段才由公权力介入,将难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存立这一重大法益”。
接着指出:“利敌宣传品条款中关于‘持有、取得’的部分,几乎已不再可能被滥用为惩罚意识形态倾向或打压少数者的手段”,“对于近年来日益增多的以电子媒介形式存在的利敌宣传品而言,持有、取得与传播之间几乎不存在时间间隔,其传播范围或对象将扩展到何处也无法预测,因此可以认为,相较以往,更有必要禁止持有、取得利敌宣传品的行为。”
相反,法官 Yoo Namseok 与 Jung Jungmi 就利敌宣传品条款中关于“持有、取得者”表示:“通过持有、取得利敌宣传品而形成的良心决定,尚未向外部表达并付诸实现的阶段,不允许对其进行处罚”,“仅以持有、取得利敌宣传品者有可能将其向大众散布、传播这一模糊可能性为依据,对其持有、取得行为进行处罚,属于过度规制”,因而提出违宪意见。
同时,法官 Kim Kiyoung、Moon Hyeongbae、Lee Miseon 就利敌行为条款及利敌宣传品条款表示:“仅凭利敌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具体且迫在眉睫的危险会立即现实化的高度可能性;而且,当前信息通信网络以双向交流为前提,对于以电子媒介形式流通的利敌宣传品,反而可以在思想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迅速得到检验并被排除,信息通信网络的发展也未必会提高危险具体化、现实化的可能性”,因此提出违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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