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厅近日通过大法院全员合议体判决放宽了强制猥亵罪的成立要件,并指示一线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该标准,从严应对性暴力犯罪。


26日,最高检刑事部(部长检察长 Park Sehyun)表示:“已指示全国一线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近期宣判的、关于强制猥亵罪中‘暴行或胁迫’解释标准的大法院全员合议体判决的宗旨和内容,从严应对性暴力犯罪。”


首尔瑞草洞大检察厅。崔锡镇记者供图

首尔瑞草洞大检察厅。崔锡镇记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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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在本月21日作出的全员合议体判决中,变更了此前关于强制猥亵罪成立要件中“暴行或胁迫”的判例标准,将原先要求达到“足以使对方难以反抗的程度”的标准,重新界定为:▲对对方身体施加非法的有形力,或 ▲告知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感程度的损害。


自1983年以来一直沿用的原有标准,将强制猥亵罪归类为“有关贞操的罪”,是要求受害人承担守护贞操态度的旧观念残余;在以“个人的性自主决定权”为保护法益的现行法解释下,已无法继续维持这一标准,这就是变更的理由。



最高检表示,即使在本次全员合议体判决宣告之前,检方也已综合考虑强制猥亵罪的保护法益、社会对性暴力犯罪认知的变化等因素,在检察实务中,对“足以使对方难以反抗的程度”的含义作更为宽泛的解释,只要存在违背对方意愿的有形力行使,或向对方告知足以引发恐惧感的损害,即适用强制猥亵罪;下级审中也有相当多采纳这一立场并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例。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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