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不能以刑罚过轻为由提起上诉”
因在两天内接连杀害中年男女而被起诉的权在燦(54岁,男)当天也被最终判处无期徒刑。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Kim Sunsu)在审理权在燦因强盗杀人、特殊盗窃、遗弃尸体等罪名被起诉一案的上诉时,维持了原审判处其无期徒刑的判决。
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超出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或误解强盗杀人罪成立要件等错误。”
另外,合议庭就检方主张应判处死刑的上诉理由指出:“即便对被告判处了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对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4项的解释,检察官也不得以该刑罚过轻为由提起上诉。”
对上诉理由作出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383条,列举了被判有罪的被告可以上诉的事由,包括:▲存在影响判决的宪法、法律、命令或规则的违反情形时(第1项)▲判决后刑罚被废止或变更,或者被赦免时(第2项)▲存在申请再审的事由时(第3项)等,并在第4项中规定:▲在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中,如存在对重大事实的误认并影响判决,或者存在可认定量刑显失公正的显著事由时,可以上诉。
权在燦曾因杀人罪服刑15年,出狱仅3年8个月后的2021年12月4日,在仁川弥邱忽区一处商铺地下停车场,掐死了平日相识的50多岁女性A某,将尸体遗弃在轿车后备箱内,并抢走A某的钻戒、金项链、现金等共计约1100万韩元的财物,因而被起诉。
此外,权在燦还被指控将同事B某拉入案中,于案发当日利用A某的借记卡提取现金450万韩元,并于次日以“把A某的尸体埋入土中”为借口,将B某诱骗至仁川中区乙旺里附近一处野山,用钝器殴打致死后,将尸体秘密掩埋。
经调查,权在燦因赌债背负了逾9000万韩元的债务,被债权人以诈骗罪起诉,成为信用不良者,饱受经济困难之苦,随后将于赌厅结识的A某作为作案目标并策划犯罪。
一审认定其强盗杀人等罪名成立,判处死刑,并命令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30年。但二审认为难以认定权在燦事前就对被害人预谋并准备实施杀人,遂改判无期徒刑。
二审合议庭表示:“死刑是永远剥夺人类生命本身的极端例外性刑罚,仅在存在特别情况且这一点十分明确时方可宣告。虽可认定被告曾策划强盗犯罪,但要进一步断言其连杀人行为也一并预谋,尚属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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