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正式实施供货价联动制
在将于10月4日正式实施的“供货单价联动制”之前,关于在约定书中必须记载的事项以及作为联动制适用例外的短期合同标准等已予以制定。
中小风险企业部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共生合作法实施令》修正案已于19日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今后联动制实施后,凡签订或续签含有主要原材料的受托·委托交易约定的委托企业,必须在约定书中记载与供货单价联动相关的事项。其中应包括适用供货单价联动的物品等名称及其主要原材料、联动调整条件和计算公式、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基准指标、为计算价格变动率所设定的基准时点和比较时点、供货单价联动的调整日、调整周期及调整金额的反映日等内容。
为尽量减少联动制立法带来的副作用,关于联动制强制适用的免责条款也被进一步细化。受托·委托交易期限在“90日以内”的短期合同,或供货金额在“1亿韩元以下”的小额合同,可被豁免适用联动制义务。但考虑到交易惯例等交易特性,如中小风险企业部部长另行规定并公布,则从其规定。舆论认为,这是为防止通过拆分交易规模和期限来规避联动制等“钻空子”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若未能正确遵守联动制,将适用相应的罚点标准。委托企业如通过与供货单价联动相关的规避行为,强迫或诱导达成不联动的合意,将被记罚点5.1分。通过拆分合同等其他类型规避行为的,将被记罚点3.1分。若3年内累计罚点超过5分,可对其参加公共采购招标的资格加以限制。此外,如未在约定书中记载供货单价联动相关事项,或委托企业未诚信协商的,根据处分内容,将被记罚点1.5至3.1分不等。
罚点减免标准也将扩大。如被指定为共生合作优秀企业并获表彰(减1分)、在共生成长指数评价中获得优秀及以上等级(最高减2分)、被评选为供货单价联动优秀企业等具有供货单价联动实绩的情形(最高减2分)、以及自发救济受害方的情形(可减免因违法行为产生罚点的最高100%)等,均可获得罚点减免。
当委托企业未将包括供货单价联动事项在内的应记载内容写入约定书时,罚款标准由原来的500万韩元上调至1000万韩元。如实施与供货单价联动相关的规避行为,第一次将被处以3000万韩元罚款,第二次4000万韩元,第三次及以上5000万韩元。新设规定还明确,被评选为供货单价联动优秀企业的,可享受最高50%的罚款减免。
与联动制相关的纠纷调解案件(举报案件),其调查权以及整改劝告·命令、罚点赋予等处分权,将委托给地方中小风险企业厅厅长行使。罚款处置和职权调查由中小风险企业部本部负责执行。
中小风险企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小风险企业部将把联动制的指导期运行到今年年底”,并称:“在此期间,不会就供货单价联动问题开展职权调查,而是以自愿整改和指导为主,推动联动制在实际经营现场落地生根。”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