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罚金的员工二审获无罪
二审法庭:“似乎把冰淇淋误认成香烟”

一名曾被指认为纵火嫌疑人、面临罚金刑的超市员工,在二审中被宣告无罪。让他洗清嫌疑的关键证据,是其手中拿着的冰淇淋。


60多岁的A某因被控于2021年4月24日下午1时42分左右,因过失点燃自己在全罗南道长兴工作的一家超市而被起诉。


当时该超市旁边有一条死胡同,那里堆放着纸箱等物品,起火点正是这里,但起火原因不明。火势沿着建筑外墙和天花板等处蔓延,烧毁了超市部分区域。


消防部门查看闭路电视(CCTV)后发现,起火前经过该胡同的只有A某和另一名身份不明的男性。随后,画面中两人中的一人在同日下午1时41分左右点燃香烟,朝胡同方向走去。


消防部门向侦查机关反馈意见称:“由纵火、电气或机械等其他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较低,由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较高。”


侦查机关将A某吸烟行为认定为火灾原因,以失火罪对其追责,一审法院判处A某罚金500万韩元。法院综合火灾鉴定结果、A某平时的吸烟习惯以及其在侦查机关的言行,认定其因未将烟头完全熄灭而导致火灾。


图片来源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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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光州地方法院第2刑事部(审判长 Kim Younga)于17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A某无罪。


在侦查机关的调查中,A某主张:“案发当时我只是在胡同里吃冰淇淋并整理纸箱,从未吸烟。”二审合议庭以证据不足等为由,采纳了A某的主张。


CCTV画面显示,A某在1时39分左右一手拿着冰淇淋走进胡同,1分钟后返回店内,又用另一只手拿了玻璃胶带回到胡同。随后,在约4分50秒后的46分左右,他再次回到超市内。


二审合议庭注意到,一名负责火灾原因鉴定的消防员在庭审中证称:“如果CCTV画面中没有A某叼着香烟走路的样子,就会将火灾原因记载为原因不明。”法院据此判断,消防员很可能将A某叼着冰淇淋的画面误认为是在点燃香烟。


合议庭接着指出:“A某最初拿去的冰淇淋,在2分钟后仅被咬了一口。”并称:“当时没有能够确认纸箱数量的客观证据,难以准确判断所需时间,但如果他一边吃冰淇淋一边用胶带整理纸箱,那么在这段时间里是否还能再抽一支烟,令人存疑。”


法院进一步表示:“A某称自己在约4分50秒的时间里吃冰淇淋并整理纸箱,这一说法完全合乎情理。案发时风势较大,不排除火星从其他地方被风吹来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其他起火原因。”



合议庭最终判示:“原审判决因误认事实或误解法律原则,从而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属违法情形,故宣告被告无罪。”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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