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2019年起私募基金事件本格化以来,已过去4年多。金融当局至今未能完成对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制裁,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公司、托管机构、投资公司与金融当局之间关于责任归属的争论仍在持续。本文通过梳理迄今与私募基金事件相关的法院判决,探讨当事各方的责任所在。

金融监督院于上月24日发布调查结果称,在对包括Lime、Optimus等私募基金事件进行重新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违法行为。金融委员会也启动了为对去年3月末中断的金融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实施制裁而进行的最后审查。由此,外界关注焦点聚集在KB证券、NH投资证券、大信证券等卷入事件的证券公司CEO将面临何种程度的制裁。然而,如果证券公司方面针对制裁提起不服诉讼,围绕私募基金的当事各方责任攻防预计将长期化。


[未结案件 Lime·Optimus]①监管机构即将对券商处分…诉讼或将长期化 View original image

金监院近日公布再调查结果的“Lime事件”始于Lime资产运用公司在2019年10月中止部分基金的赎回。Lime曾打出高于市场利率的5%至8%收益率,一度运作接近6万亿韩元的资金,但在围绕“拆东墙补西墙”式基金运作的质疑之下,投资者大举撤出,最终引发赎回中止事态。受害投资者达4500余人,损失金额在1.6万亿韩元左右,被称为“自古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诈骗事件”。翌年6月,又爆发了Optimus事件。该产品被介绍为投资于公共机构应收账款的安全产品,但投资资金实际上被不当用于收购不良企业债券及基金“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赎回中止。Optimus事件中,有1000余名投资者遭受约5000亿韩元的损失。

法院判决:“金融当局对Optimus销售方NH证券部分制裁不当”

目前,金融当局对卷入产品销售过程的证券公司最高负责人作出的最终制裁仍陷于停滞。金监院就Lime基金相关问题,对前大信证券社长Na Jaecheol、前新韩金融投资社长Kim Hyeongjin、前KB证券社长Yoon Kyeongeun作出停职处分,对KB证券代表Park Jeongrim作出警告处分。NH投资证券社长Jung Youngchae则因Optimus事件受到警告处分。上述处分均属重罚,一旦最终确定,这些前任及现任CEO在今后3至4年内将无法重新进入金融圈任职。最终制裁程度不仅影响CEO的去留,也关系到公司的经营方向。不过,对金融公司高管的制裁及对机构的业务停业处分,须经金融委定期会议表决后方可最终确定。在此期间,Jung社长已于去年3月成功实现第三任期连任,Park社长则连续4年担任KB证券社长。与Lime基金相关而受到警告处分的时任大信证券社长Yang Hongseok于2021年晋升为副会长。


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金融当局对Optimus基金最大销售机构NH证券的部分制裁不当。根据15日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二庭(审判长Shin Myeonghui)在NH证券起诉金融委员会和金监院的行政诉讼中,判决称:“撤销金融委员会作出的3个月部分业务停业处分,以及金融监督院长作出的员工警告处分。”NH证券销售了尚未赎回的Optimus基金本金中84%、即4327亿韩元的份额,在公司受到金融当局制裁后,提起诉讼称:“并未像制裁理由所指那样,向投资者提供确定性的判断。”


合议庭指出:“NH证券为保护投资者所尽的注意义务也许并不充分,但难以认定其如处分事由所述那样向投资者提供了‘确定性判断’。当时NH证券也没有权力主动向资产管理公司要求提供基金运作信息。”并表示:“销售公司只需在明确理解从管理公司处获得的说明书等内容后,以便投资者能够正确理解的方式进行说明即可,不能认为其还负有就该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另行核实并告知投资者的义务。”同时补充称:“NH证券看上去相信Optimus基金的运作资产中确实纳入了公共机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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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结构复杂致责任归属不明……“应为CEO内部控制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最终,对于金融当局以“内部控制松懈”为由,拟对CEO等作出的制裁处分,金融公司极有可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抗辩。去年底,大法院在前Woori金融控股公司会长Son Taeseung就衍生品连结基金(DLF)相关重罚提起的撤销诉讼中,以“根据公司治理结构法,是否疏于内部控制并非制裁事由”为法理,作出撤销处分的最终判决。当时,金融当局的监管责任、销售方的不当销售、托管方的监督责任等,也都是相关诉讼的争议焦点。通常,资产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的过程中,会寻找能够承接大规模资金的托管机构;托管机构从销售方接收资金并予以保管,再按照管理公司的指示运作资金。托管机构会对管理公司的声誉、基金设立规模等多种因素进行审查。基金产品结构越复杂,责任归属就越难厘清。


尽管金监院通过再调查宣布“新发现了存在特惠性赎回的迹象”,但由于当时负责制定政策并监管市场的金融当局本身也无法摆脱与私募基金事件相关的责任,预计在制裁最终敲定前仍将困难重重。事实上,金融当局在私募基金事件中最初未要求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一事,已在2021年被审计院点名批评。当时,金融委在未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放宽投资条件,放大了事故发生风险;金融监督院在监管放松导致风险上升的情况下,也未将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资料用于监控。此外,对部分可疑行为未进行充分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的问题也被指出。 金融当局的责任也在此次NH证券胜诉判决中被提及。NH证券方面辩称:“金监院当时也认为,关于Optimus基金,信托合同与投资提案书之间并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合议庭则指出:“在对Optimus事件进行审计时,连金监院负责公务员也陈述称‘只能相信Optimus方面的说明’。”



最终,要求在法律层面强化CEO“内部控制”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金融当局目前寄望于由国民力量党议员Yoon Hanghong作为主要提案人的《金融公司治理结构法》修正案于本月11日提交国会。修正案中新设了“代表理事等对内部控制等进行统筹管理的义务”条款,并增设了关于内部控制管理义务违规的制裁特别条款。通过明确可因内部控制管理义务违反而对金融公司代表理事实施制裁的法律依据,将金融当局此前提出的金融公司CEO责任进一步细化。现行法律仅规定了制定内部控制标准的义务等内容,并未对各级高管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一直饱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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