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欢迎回购高利率储蓄型保险:“现在是好时机”
金监院运营保险合同回购工作组
预计可溢价解除担忧倒挂利差的储蓄型保险合同
大型寿险公司欢迎:“高利率下倒挂利差压力减轻”
今后,在部分储蓄型保险等产品上,中途解约时除约定退保金外,还有可能额外获得一笔补偿金。金融监管部门为制定相关制度已开始与业界展开磋商,主要寿险公司纷纷积极介入,气氛热烈。鉴于高利率局面预计在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业界判断,可借此在负担相对较轻的时点出清存在逆差利差风险的产品,因此将其视为一块“铺路石”。
据业界11日消息,金融监督院正就保险业金融产品“赎回请求权”(合同回购)问题,与寿险业界组成并运行联合工作组(TF)。若年内提出制度引入方案,金融委员会将在审查合同回购过程中消费者受损可能性后,再决定是否予以放行。国民力量党议员Yoon Changhyun也在准备提交《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拟允许金融消费者随时向金融公司提出回购要求,并在储蓄型保险等部分产品上,除退保金外再领取一笔额外金额。
关于允许在退保金基础上再加价解约的“合同回购”制度,要求一直不断。原因在于长期低利率和流动性集中现象使保险公司的负担日益加重。此前寿险业自1990年代后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外汇危机时期起,曾销售年利率6%至8%的高利率储蓄型保险。当时业界认为,以当时的市场利率完全可以承受。2012年甚至打出“停售营销”旗号大量销售。然而步入长期低利率时代后,负担骤增。对以稳定债券投资为主的保险公司而言,市场利率下行后,难以取得高于向储蓄型保险客户承诺的固定利率的投资收益率。因此,在通常以10年为单位发生解约的结构下,直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1%区间的超低利率持续时,这类产品在保险公司内部还被视为“劣质库存”。
但如今形势已经发生变化。全球进入加息周期,市场普遍预期短期内难以降息。由于逆差利差的担忧已不如以往,业界认为,即便向客户支付一定溢价,也有必要积极利用保险合同回购制度,适度出清储蓄型保险。虽然短期内会产生成本,但这被解读为提前应对未来利率波动不确定性的举措。从保险投资组合的角度看,有点类似于“自愿离职”的概念。
金融监督院的工作组主要由三星生命、教保生命、韩华生命等大型寿险公司参与。据悉其中又以三星生命最为积极。由于其持有的合同规模庞大,且在保险业资产规模上稳居压倒性第一,因而在承担向客户支付退保溢价成本方面也更具余力。金融监督院金融统计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三星生命持有的储蓄型保险合同累计规模为71.7515万亿韩元,位居首位,其次是教保生命(34.9250万亿韩元)和韩华生命(33.6987万亿韩元)。
某大型寿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在高利率局面短期内似乎难以缓解、且不存在逆差利差负担的预期下,我们希望趁早进行管理”,“在新引入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第17号)下,保险合同是逐步确认的,因此会计上的压力也相对较小”。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