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通过填海造地等农业生产基础整治项目形成的土地,如果公共性不强,该土地就归项目实施者所有,最高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据法律界6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Min Yusook)于上月18日,驳回了韩国农渔村公社以高兴郡等11个地方自治团体及罗州税务署为对象提起的、要求取消财产税征收的诉讼中原告败诉的一审、二审判决,从而予以最终确定。
该公社参与了由政府主导的大规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西南海岸围垦项目等,取得了全罗南道荣山江一带和京畿道始华湖一带等填海造地的土地。税务机关和地方自治团体认为这些土地归公社所有,于2020年至2021年对其征收了综合不动产税、财产税和地方教育税等。公社不服,申请了税务裁判,但被驳回。随后,公社于2021年10月提起诉讼,请求取消共计约5.55亿韩元的课税。公社在庭审中主张称:“相关土地的管理和处置权在国家,因土地产生的费用和收益也全部归属国家,因此土地的实质所有者是国家。”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采纳公社的请求。二审合议庭判决称:“在填海造地土地中,用途具有极强公共性、需要限制私人管理和处置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等,其所有权归属国家;但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则上归属农业生产基础整治项目的实施者或填海许可取得人。”最高法院也认为二审判断正确,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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