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次数不符” 与婚介公司对簿公堂的新娘[瑞草洞法说]
这是一起新娘与婚介公司打官司的案件,理由是“对方告知的丈夫离婚次数不一致”。
2020年1月,A某为寻找结婚对象,找到了一家自称“最高上流阶层中介”的婚介公司。她支付495万韩元,签订了可以与男性会员匹配3次的按次数收费合同。一个月内用完机会后,A某又支付220万韩元,签订了为期1年、匹配次数不限的期限制合同。合同中约定:一旦缔结婚姻关系,需向公司支付2000万韩元作为成功介绍酬金,如在30日内未支付,则需支付两倍金额作为赔偿。A某还另外支付近1500万韩元,将自己的会员等级进行了升级。
此后,A某与公司介绍的一名男性会员B某结缘,并于2021年末结婚。公司曾将B某介绍为“有离婚经历、资产规模在100亿韩元级别的富裕人士”。但A某并未向公司支付约定的成功介绍酬金。A某主张:“B某的离婚次数不是1次而是2次,公司没有提供关于丈夫的准确信息。”公司则向法院提起约定金给付诉讼,称“应由A某与B某连带向公司支付共4000万韩元”。相反,A某以“公司未正确传达信息,导致婚姻生活破裂,反而应由公司赔偿5000万韩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反诉。
据法律界6日消息,近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94单独合议庭法官 Choi Jungyun 裁定,A某应单独向公司支付4000万韩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Choi 法官指出:“A某在合同中‘成功介绍酬金2000万韩元’、‘已充分听取说明并确认’等各条款旁的签名栏内,均亲笔签名”,并认定“公司已尽到对酬金及违约罚则的说明义务”。
Choi 法官表示:“B某的离婚次数未被准确传达属实,但仅以此为由,并不能否定公司收取约定成功介绍酬金的权利。”他指出:“从公司的立场看,只要对A某特别看重的对方财力情况进行了详细告知,那么对于离婚经历这类事项,只要告知有无即可,便可认为已履行信息提供义务。”接着他说明,“A某在最初填写的理想对象条件及家庭情况中,只写了‘非常看重对方的财力’。对于按初婚、事实婚、再婚等区分的对方婚姻经历一栏并未作任何勾选标记。”他还指出:“A某为了结识财力更强的男性会员,又追加支付1495万韩元,并升级了自己的会员等级。”
A某的反诉被全部驳回。Choi 法官表示:“仅凭A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正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两人的婚姻生活破裂,或A某遭受了精神损害。”他还指出:“虽然丈夫B某曾与公司员工通话,询问A某的成功介绍酬金是否可以分期支付,但仅凭这一点,尚不足以认定其作出了连带保证。”因此并未认可B某就A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与A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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