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共同住宅管理公司”的重大灾害处罚法起诉首例
自《重大灾害处罚法》实施以来,检方首次对“共同住宅管理公司”及其代表适用该法并请求判处实刑。
据法律界5日消息,首尔北部地方检察厅当天下午在首尔北部地方法院刑事第5单独合议部(审判长 Lee Seokjae)审理的庭审中,向合议庭请求,分别判处以违反《有关重大灾害处罚等的法律》嫌疑被起诉的公寓管理所所长 Bae某(63岁)和A公司代表 Jung某(62岁)有期徒刑各1年,并判处罚以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等罪名被起诉的A公司罚金1.5亿韩元。
A公司是未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从梯子上坠落身亡的60多岁劳动者B某所属的公寓管理分包公司。B某在首尔东大门区某公寓管理事务所机电室担任设备科长,去年4月15日登上梯子进行天花板漏水维修作业时,从1.5米高处坠落身亡。据悉,B某平时患有基础疾病,存在踩空失足的可能性。但当时负责调查的雇佣劳动部特别司法警察以“即使是患有基础疾病的劳动者,也必须建立能够预防事故的安全体系”为《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宗旨,将案件移送首尔北部地方检察厅。
检方认为,由于A公司和Jung某未建立安全保健管理体系,导致基本的安全管理守则未能得到遵守,从而造成劳动者死亡。另外,检方认为,尽管Bae某负有进行管理、监督的安全义务,却未尽到相应职责,存在过失。当日检方表示:“完全没有按照《重大灾害处罚法》建立安全保健管理体系”,“请合议庭考虑其未能切实履行最基本的安全帽佩戴管理监督义务这一点”,并请求判处实刑。
辩护律师方面表示:“被告人对事故发生感到十分惋惜,也对遇难者遗属心怀愧疚”,“他们立誓今后将切实履行注意义务,杜绝此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辩方还称:“事故发生时,该事业场所正处于根据《重大灾害处罚法》选任安全保健负责人、构建安全保健管理体系的推进过程中”,请求从轻处理。
宣判公审预计将于下月12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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