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偷3500韩元零食还殴打店主
供述称“掐脖子很有趣”

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在无人便利店盗走价值3500韩元的饼干和软糖企图逃跑时,对追上来并表示“只要结账就不报警”的店主进行殴打,因而将面临严厉处罚。


首尔高等法院春川审判部刑事第1部(金炯镇首席法官)3日表示,对以抢劫致伤和盗窃罪被起诉的A某(27岁)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照片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图片来源=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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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被控于今年2月16日上午9时25分左右,在江原道原州市一处无人便利店盗走价值约3500韩元的饼干和软糖,并在此过程中殴打店主B某(32岁),因此被移送审判。


原本A某只可能因单纯盗窃罪受到处罚,但在盗窃被当场发现后逃跑过程中殴打了B某,因而又被追加抢劫致伤罪名。


据悉,案发时,追上来的B某劝说道:“只要结账就行了,如果你一直这样,我就报警”,A某却突然对其实施了暴力。


调查结果显示,当时A某损坏了B某孩子乘坐的婴儿车遮挡罩,并向B某投掷所盗的饼干。随后又掐住B某的脖子,在其倒地后踢其脸部,致使B某受伤,需要约20天治疗。据悉,A某在警方调查中供述称“掐受害者脖子很有趣”,此言论更是引发众怒。除本案外,调查还显示,A某在案发前一天也曾在另外两家无人便利店分别盗走价值约500韩元和1700韩元的饼干。


负责一审的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指出:“被告毫无罪恶感,多次重复实施犯罪,在抢劫致伤过程中还曾用力掐住受害者的脖子,如果当时周围没有目击者,极有可能进一步演变为更为严重的人身事故。”


法院同时表示:“其在侦查机关中还供称‘掐受害者脖子很有趣’,可见其对犯罪行为并未真诚反省,对其科以与罪责相当的刑罚在所难免”,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对此,A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但二审合议庭认为,“无法认定一审的量刑判断超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度”,驳回了A某的上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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