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200万韩元罚金简易命令提起正式审判
一审法院判处高于检方求刑的上限刑

因对员工出言辱骂而被以侮辱罪起诉的Mario Outlet会长Hong Seongyeol的罚金刑已被最终确定。


31日,大法院第1小法庭(主审大法官No Taeak)就Hong会长侮辱罪一案举行三审宣判期日,维持了原审判处其罚金300万韩元的判决。


Hong Seongyeol Mario Outlet会长。

Hong Seongyeol Mario Outlet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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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判决并不存在如上诉理由所称那样,未尽必要审理、违反逻辑与经验法则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或误解关于正当行为的法律原则等错误。”


Hong会长在经营京畿道涟川的一处观光农园期间,因涉嫌于2019年9月8日多次辱骂员工而被移送审判。


当时,受台风“玲玲”影响倒下的柳树,因员工未能及时清理,他便骂道:“一群没用的XX,立刻辞职滚开。”


他还被控在向员工下达工作指示时夹杂辱骂,或发表“你长得就跟偷牛贼一样,看样子就干不好活”之类的贬损言论。


检方曾向法院申请对Hong会长科处罚金200万韩元的简易命令,但Hong会长不服,申请了正式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Hong会长一方主张,从未说过起诉书中记载的话,即便说过,从社会通念来看也属于可以容忍的正当行为。


但一审法院完全排除了Hong会长一方上述主张,认定其侮辱罪名成立,判处罚金300万韩元,并命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合议庭认为,受害者的陈述前后一致、相互之间并不矛盾,而且也不存在构成违法阻却事由的《刑法》第20条正当行为的适用余地。


尤其是一审合议庭在量刑理由中指出:“本案系身为社长的被告侮辱身为员工的受害者人格的案件,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并表示:“考虑到本案的罪质,本应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7条之2第1款的规定,只能宣告罚金刑。”


《刑事诉讼法》第457条之2(禁止加重刑种等)第1款规定:“对于被告申请正式审判的案件,不得宣告比简易命令所定刑更为严重种类的刑罚。”


这意味着,就Hong会长的犯罪性质而言,本应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由于法律禁止加重刑种,只能判处罚金刑。于是,合议庭宣告了当时在该限制下所能宣告的最高刑度——罚金300万韩元。


侮辱罪的法定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万韩元以下罚金”,而本案系被告Hong会长申请正式审判的案件,因此在不能选择有期徒刑或拘役等重于罚金的刑种的情况下,通过并罚(犯有数罪)的加重,宣告了可判处的裁量刑中最高的刑罚。《刑法》规定,并罚时可在最重之刑的基础上加重至二分之一。


此外,当时合议庭还表示:“尽管受害者的陈述几近于悲痛的呐喊,但被告却始终用谎言一以贯之,否认本案公诉事实,丝毫未对自身过错进行反省,且尚未获得受害者的原谅,并综合考量被告的年龄、职业、品行、环境、家庭关系、犯罪经过及犯罪后的情状等,本案卷宗和辩论中显现出的所有量刑因素,依照主文确定刑罚,并追加命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Hong会长提起上诉,但二审合议庭同样作出了相同结论。


尤其是对于Hong会长一方提出的正当行为主张,二审合议庭指出:“在认定正当行为时所要求的目的正当性、手段相当性、法益均衡性、紧迫性、补充性等要件,无一得到满足。”同时还认为,缺乏足以认定受害者为索要和解金而虚假控告的情状。



大法院也认为,下级法院上述判断并无不当。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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