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法务士官候补生编入兵籍不属现役也非征兵”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正在法学院就读的学生被编入法务士官候补生兵籍,不能视为《兵役法》上的“征集”。
这是一起围绕中途放弃候补生身份的现役入伍对象人,能否重新接受身体检查的问题案件。最高法院认为,自最后一次被作出现役处置之日起经过4年后,该人可以成为重新兵役判定检查的对象。
据法律界30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审判长 Ahn Cheolsang 大法官)推翻了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水原高等法院重审。此前,一、二审在 A某(33岁)诉京仁地方兵务厅请求撤销现役兵入营处置一案中,均判决原告败诉。
1990年出生的 A某于2008年1月被编入第一国民役,2009年10月接受征兵体检,身高167厘米、体重46公斤、身体质量指数16.4,被评定为身体等级3级现役兵入营对象人,并据此作出兵役处置。此后,以在大学就读为由,其征集被延期至2012年11月13日。
2013年3月,A某进入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法学院)就读,再次以在研究生院就读为由获准延期征集。之后,他申请成为法务士官候补生,并于同年4月被编入法务士官候补生兵籍。法学院在读期间被选拔为法务士官候补生时,虽被编入法务士官候补生兵籍,但不会立即入伍,而是在法学院毕业并取得律师资格后,再被选拔为法务军官等,随后入伍服役。
然而,A某于2019年6月7日向兵务厅提交了放弃法务士官候补生的申请书,首尔地方兵务厅于同月11日将其从法务士官候补生兵籍中除名。当时,A某在提交放弃申请书的同时,依据《兵役法》第14条之2申请重新兵役判定检查,但兵务厅兵役判定检查科负责人于2019年6月26日答复称,A某既不是重新兵役判定检查的申请对象,也不是变更兵役处置的对象。兵务厅认为,A某被编入法务士官候补生兵籍,应视为《兵役法》上的“征集”,因此不是重新兵役判定检查对象。
《兵役法》第14条之2(重新兵役判定检查)规定,对被作出现役兵入营对象人或补充役兵役处置的人,如果自其受到该处置的次年起,至4年后的那一年的12月31日之前仍未被征集或召集,则由地方兵务厅长在第5年实施重新兵役判定检查。
在此之前,京仁地方兵务厅长于同月18日向 A某发出现役兵入营通知,内容为:其已从法务士官候补生兵籍中除名,身份恢复为现役兵入营对象人,须以现役兵身份入营。
于是,A某以京仁地方兵务厅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现役兵入营处置。
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兵务厅的主张。
一审合议庭首先前提性地指出,根据《兵役法》第14条之2,要成为重新兵役判定检查对象,需要具备两个要件:▲须为被作出现役兵入营对象人或补充役兵役处置的人;▲自受到该处置的次年起至4年后的那一年的12月31日为止,未被征集或召集。
合议庭认为,A某于2009年10月5日被作出3级现役兵入营对象人兵役处置,因此在满足第一项要件方面不存在问题。但法院判断,A某不符合为接受重新兵役判定检查所需的第二项要件。
合议庭指出,根据相关法令,曾为法务士官候补生的 A某属于《兵役法》第2条(定义等)第1款第4目所称的“军干部候补生”,而《兵役法》第5条(兵役种类)第1款将军干部候补生归类为现役。
合议庭同时表示:“《兵役法》第2条第1款将‘征集’定义为‘国家向履行兵役义务者赋予服现役义务’。因此,军干部候补生作为现役身份,与‘现役兵入营对象人’或‘补充役’的身份有所区分。”
最后,合议庭认为:“原告在2009年10月5日被作出3级现役兵入营对象人兵役处置后,于其受到该处置的次年起至4年后的那一年的12月31日之前,即2013年5月,被作为军干部候补生(法务士官候补生)征集为现役。因此,原告并非《兵役法》第14条之2第1款规定的重新兵役判定检查对象。”
二审的判断与此相同。
但二审合议庭认为,A某所请求撤销的京仁地方兵务厅长2020年5月1日作出的现役入营处置,不能视为独立的行政处置,因此对该部分诉讼予以驳回。
理由是,根据一审合议庭的执行停止决定,京仁地方兵务厅长推迟了此前入营处置的入营日期,并重新确定入营日期通知 A某,这仅属于就履行义务日期作出的延期通知,不能视为另外的独立处置。
但最高法院的判断与此不同。
首先,合议庭前提性地指出:“原审认为,法务士官候补生属于《兵役法》上的军干部候补生,而《兵役法》第5条将军干部候补生归类为‘现役’,同法第2条第1款将‘征集’定义为‘国家向履行兵役义务者赋予服现役义务’,因此,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被选拔为法务士官候补生并编入其兵籍,属于从《兵役法》上的兵役准备役——‘现役兵入营对象人’被征集为现役的军干部候补生。”
合议庭接着表示:“然而,原审这一判断难以令人信服。仅凭被编入法务士官候补生兵籍,不能视为《兵役法》上的‘现役’,也不能将编入法务士官候补生兵籍视为《兵役法》上的‘征集’。”
合议庭指出:“由于《兵役法》第18条第1款正文规定,现役自入营之日起在部队服役,因此在军官等被归类为现役这一点上,虽然在任用或选拔方式上与其他兵种有所不同,但在入营服役这一点上并无差别。特别是,在法学院等完成规定课程后被选拔为法务士官候补生时,会被编入法务士官候补生兵籍;在完成规定课程并取得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资格后,由国防部长根据身体等级、成绩等标准选拔为法务军官,随后送达现役入营通知书,在入营到部队接受军事教育,次日被任用为法务军官并编入法务军官兵籍。”
合议庭继续指出:“因此,至少在被选拔为法务军官并为接受军事教育而入营之前,仅处于单纯被编入法务士官候补生兵籍这一阶段的人,很难被视为属于《兵役法》第5条所称的‘现役’。”
合议庭还表示:“《兵役法》第2条第1款将‘征集’定义为国家向履行兵役义务者赋予服现役义务,而现役是指入营服役,因此征集处置必然伴随‘入营’,即‘履行兵役义务者因征集、召集或志愿而进入部队’这一行为。然而,仅凭编入法务士官候补生兵籍本身,并不存在进入部队履行兵役义务的‘入营’,因此难以据此认定为《兵役法》上的‘被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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