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应特教老师一方请求决定播放录像
“需了解前后经过”……是否采纳为证据尚未确定
围绕网络漫画作家 Joo Homin 先生小学儿子遭受情绪虐待一事,法院决定在庭审中当庭播放当时情形被录下的录音文件。
28日,水原地方法院刑事第9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Kwak Yongheon)就因违反《关于惩治儿童虐待犯罪等的特别法》(对儿童福利设施从业者等儿童虐待行为的加重处罚条款)而被起诉的特殊教育教师A某,举行了第三次公判期日。
当天,A教师的辩护人表示:“若要理解当时情境的脉络,不应只听取录音文件的部分内容,而应连续听完整段录音”,并称:“检方主张‘录音文件是对已公开的学校课堂进行录音所得,因此并非违法收集的证据’,既然如此,就请在公开的法庭上播放录音文件,以便分辨是非。”
对此,合议庭表示:“本院认为有必要完整播放检方提交的录音文件,不打算只挑选需要的部分听一两分钟。”又称:“上次开庭时因内容过于庞大未能全部播放,仅凭文字记录无法掌握说话的语气及前后情况,有必要予以了解。如有原始文件则播放原件,如辩护人同意,也可以播放检方已改善音质的文件。”
此前,Joo 先生夫妇在去年将录音机打开后放入儿子的书包,让其带到学校,根据录音内容等为依据,向警方举报A某涉嫌儿童虐待。
检方认为,A某的言行对患有发育障碍的 Joo 先生之子造成了有害其心理健康及发育的情绪虐待,遂于去年12月27日将A某提起公诉。
根据起诉书内容,A某曾对 Joo 先生的儿子说:“真是让人讨厌,到底脑子里装的是什么?你习惯极其恶劣。哎呀真讨厌,讨厌死了。我就是讨厌你,我也讨厌你,真的很讨厌。”等言语。据悉,录音文件的总时长约为2小时30分钟。
对此,A某一方主张,该录音文件系违法收集的证据,因此不具有证据能力。京畿道教育厅的法律顾问律师 Kim Giyun 称:“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录音,违反了《信息通信网络法》”,并主张“无法认可由受害者一方提交的录音文件的证据能力”。
他还强调:“如果录音文件被认可为证据材料,预计针对一线教师的录音将大幅增加,可能对其履职产生副作用”,“希望合议庭在是否认可其证据能力方面作出慎重判断。”
合议庭计划在下次开庭时,核查 Joo 先生夫妇作为证据提交的录音文件的全部内容。但关于录音文件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判断,将在日后进行审查。
Joo 先生一方的国选辩护人当天向合议庭提交了受害家长及残障儿童家长的请愿书,以及幼儿特殊教育学教授的意见书。此前,Joo 先生曾表示将提交不希望对A某进行处罚的请愿书。但合议庭表示:“如有需要,请通过检方作为证据提交”,并将上述文件全部退回。
另一方面,今年1月被解除职务的A某,于本月1日经京畿道教育厅教育监依职权决定,已恢复职务。据悉,在不被羁押起诉的情况下,A某当天出庭应讯,但未作任何特别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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