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患有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
法院未予采信

一名三十多岁男子在首尔地铁站推搡女性、踢小腿等实施所谓“随机暴力”,被判处有期徒刑。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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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首尔东部地方法院刑事第8单独合议庭法官Kim Seonsuk,以暴行罪起诉的A某(33岁)被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1年。


A某因在首尔地铁站一带多次无故殴打行人等被起诉。A某今年4月在往十里站无缘无故用双手用力推搡B某(22岁)实施暴行;同一天在杏堂站又踢了C某(22岁)的小腿。去年4月,他在乙支路4街站走近D某(27岁),用手推其肩部致其摔倒,并推搡E某(22岁)的右臂实施暴行。随后又推了F某(34岁)的腰部,使其与G某(34岁)一起撞上屏蔽门。


A某主张,案发时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等处于心神障碍状态。然而合议庭表示:“看不出其丧失了辨别事物或决定意思的能力,或处于该能力显著减弱的状态”,未予采纳。



合议庭指出:“从被告人的作案次数、暴行的危险性、受害程度来看,犯罪情节恶劣”,但同时表示,“综合考虑到其对自身错误表示悔悟,被告人及家属通过对精神分裂症、愤怒调节障碍等进行治疗,立誓不再重犯,以及其维持生计存在困难等一切量刑条件,作出上述量刑决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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