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死亡…嫌疑从强奸致伤改为强奸杀人
强奸杀人仅规定无期徒刑或死刑
“以目前已知事实也可认定间接故意”

随着“冠岳山环山路性侵”受害者死亡,原本以强奸致伤立案的嫌疑人崔某(30岁,男)罪名被变更为“强奸杀人”,警方正集中侦查力量证明其杀人故意。法律上,若在具有杀人意图的情况下实施性侵,将适用强奸杀人罪,该罪名只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除仅规定死刑的叛国罪外,这是现行法中处罚最为严厉的重罪。专家认为,仅从目前已知事实来看,强奸杀人嫌疑就足以适用。


嫌疑人崔某为出席19日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举行的拘捕令实质审查,从冠岳警察署走出。 联合新闻供图

嫌疑人崔某为出席19日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举行的拘捕令实质审查,从冠岳警察署走出。 联合新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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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侦办“冠岳山环山路性侵”案件的警方表示,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受害女性A某于本月19日死亡后,已将嫌疑从强奸致伤变更为强奸杀人。崔某涉嫌于本月17日,在与新林洞一处公园相连的冠岳山环山路偏离路线的山中,对受害女性A某进行殴打并实施性侵。


警方并未适用强奸致死罪,而是以强奸杀人罪立案。强奸致死与强奸杀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杀人意图”。若在实施性侵时具有性侵和杀人的意图,则构成强奸杀人;若无杀人意图,则为强奸致死,两者在刑期上存在巨大差异。强奸致死被规定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强奸杀人则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崔某否认存在杀人故意。此前19日,他在出席拘捕前嫌疑人讯问(逮捕必要性实质审查)时,对于记者询问其是否有杀人意图的问题,仅回答“没有”。


根据大法院(最高法院)判例,当被告主张自己没有杀人意图时,需要综合考量被告实施犯罪的经过、犯罪动机、是否准备凶器及其种类和用法、攻击部位及反复程度、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以此判断其主观故意。Taehwa法律事务所律师Lee Hoseok表示:“警方将重点证明的是,从加害方式来看,嫌疑人在施加伤害时,在何种程度上已经预见到受害者可能死亡。”


为证明崔某杀人行为的预谋性,警方对其手机通信运营商和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进行了扣押搜查,调查其通话记录和精神疾病病史等情况。此外,警方还掌握到其供述称,自己在今年4月为实施性侵目的购买了作案工具指节铜套(knuckle),作案地点靠近其住处,他经常为锻炼而前往,知道那里没有闭路电视监控。警方还确认,崔某于上午9时55分左右从衿川区独山洞住所出发,于上午11时1分左右到达案发地点附近,并在不到1小时内实施了犯罪。


通往冠岳山环山步道性侵案件现场的林间小路。[照片=记者黄瑞律]

通往冠岳山环山步道性侵案件现场的林间小路。[照片=记者黄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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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认为,仅凭目前查明的事实,就足以证明其杀人故意。韩国刑事司法政策研究院研究委员Seung Jaehyun表示:“他不仅是对受害者进行压制,而是持续攻击到当场使其陷入意识不明的状态,很难说不能认定未必故意,反而可以充分认定存在确定的故意。崔某的攻击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也可以认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Lee Eunui法律事务所律师Lee Eunui也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强奸杀人案件。戴着指节铜套的男性攻击受害女性,本身就是可以认定其对杀人具有未必故意的情形。”他还补充说:“在强奸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不顾受害者的生命而实施犯罪,就可以构成强奸杀人罪。”另一方面,首尔警察厅计划于23日召开个人信息公开审议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开崔某的身份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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