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驾驶员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一名丈夫因认为妻子偷偷拿走了自己的手机,在妻子驾车途中爬到其身上扭打,最终被判处实刑。


19日,据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二部(审判长 Lee Youngjin)消息,法院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驾驶员暴行罪及暴行致伤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A某于去年8月25日早上6点20分左右,在江原地区一处地下停车场内,拦停了30多岁妻子B某驾驶的轿车,随后进入驾驶席。


他被指控当时在正在驾驶的妻子B某膝盖上爬上去,为了抢夺方向盘而左右乱转方向盘,并推搡B某等,对其实施了暴行。


此外,从地下停车场驶上地面后,他以“要找回丢失的手机”为由,试图抢夺B某的包,过程中与其发生争执并对妻子施暴。同年9月,A某又在自己家中因离婚问题与B某争吵,一怒之下还曾掐住B某的脖子。

春川地方法院 图片由联合新闻网提供

春川地方法院 图片由联合新闻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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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自己涉嫌对驾驶员实施暴行的指控,A某辩称“从未殴打妻子,也没有试图抢夺汽车方向盘”,但这一说法未被采纳。


随后,A某又主张,B某身上的伤痕是案发两天前,他在阻止B某自残时造成的,但这一说法与“当时没有受伤部位”的记录以及119急救活动日志不符,同样未被认可。


合议庭根据记录当时情况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中所显示的画面,即A某进入驾驶席,与B某身体叠在一起的状态下车辆仍在行驶等情形,认定A某有罪。



合议庭指出:“在车辆行驶中爬到受害人膝盖上,在狭小空间内挤压驾驶员身体并遮挡视线的行为,不仅可能威胁受害人安全,也可能导致危及行人或其他车辆驾驶员安全的事故,具有内在危险性”,“A某在与作为配偶的受害人争执过程中使用了强大暴力并造成伤害,其罪责并不轻。”但在量刑理由方面,法院表示,“考虑到本案系因受害人偷偷拿走被告人的手机,被告人在索要归还过程中引发的犯罪,以及其此前无刑事处罚前科等情节。”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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