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韩医师也可使用脑电波仪进行诊疗”
一审认定“超出执照范围的医疗行为”→二审称“无需专业知识和技术”
最高法院:“诊断用医疗器械的使用应依社会通念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韩医师也可以使用脑波计诊断设备进行诊疗。此前在去年,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曾首次作出判断,称韩医师对患者使用超声波诊断设备并不构成违反《医疗法》。本月24日,关于韩医师使用超声波设备一案的发回重审判决将宣判。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Oh Kyungmi)于18日对韩医师A某起诉保健福祉部部长、要求取消其韩医师执照资格停业处分的诉讼上诉审中,维持了原审中部分判决原告胜诉的结果。
合议庭表示:“对于韩医师是否属于使用随着医疗工学及其基础科学技术发展而开发、制作的诊断用医疗器械,从而构成韩医师‘超出许可范围的医疗行为’,应当根据社会通念作出合理判断。”
A某在2010年利用脑波计诊断帕金森病和痴呆,并称可以通过韩药进行治疗,在某日报刊登了相关广告。此后,主管保健所认为A某实施了超出其执照范围的医疗行为,作出停业3个月及警告处分,保健福祉部也以同一理由对其作出3个月执照资格停止及警告处分。
脑波计是将两个以上电极附着在患者头皮上,对脑电波进行放大后,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以记录大脑电活动信号的装置,被用于诊断神经系统疾病或脑部疾病等。
一审认为,“原告使用脑波计对患者进行诊断的行为,不能视为以韩医学知识为基础的行为”,判断其属于《医疗法》所规定的“超出许可范围的医疗行为”,并支持了保健福祉部一方。
相反,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二审合议庭认为:“从脑波计的使用并不要求特殊临床经验,其危害程度也不高,且不需要专业知识或技术这一点来看,即便由韩医师使用,也不存在对保健卫生造成危害的忧虑。”也就是说,由于对人体的危险性不大,如果作为辅助手段使用,则认为韩医师使用也不存在问题。但对于撤销警告处分的A某请求则予以驳回。
最高法院也认为上述二审判断是正确的。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