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公开投诉与纠纷案例
若因保管信用卡存在过失
需注意承担部分信用卡被盗刷金额
金融监督院17日表示,如果在信用卡保管方面存在过失,部分损失金额可能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金融监督院当天公开了《主要民怨·纠纷案例及纠纷解决标准》。金融监督院选取了今年第二季度民怨·纠纷案例10件、纠纷解决标准2件,并发布在官网上。
金融监督院说明称,如在信用卡保管方面存在过失,可能需要由持卡人承担部分信用卡被违规使用的金额。根据金融监督院介绍,近期有民怨反映称,在海外酒店客房丢失信用卡后发生的违规使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金额是不当的。
处理结果显示,民怨人并未将信用卡存放在酒店客房内带有锁具的保险箱中,而是将卡放在床头柜上后外出。根据《信用卡个人会员标准条款》,会员有责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用和管理信用卡。对此,金融监督院表示,在信用卡保管存在过失的情况下,要求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金额的业务处理,难以认定为不当。
金融监督院提醒,应注意在信用卡保管存在过失、卡片背面未签名、盗窃报案延误等情形下,会员可能需要承担部分信用卡被违规使用的金额。
此外,金融监督院建议,在支出律师费用时,应事先确认法律费用保险的给付限额;在意外伤害保险方面,若在高中毕业前已就业,应向保险公司告知职业变更。对于储蓄型保险,则应注意根据公布利率的变动,期满退还金等可能发生变更。
在与保险相关的纠纷解决标准方面,金融监督院说明,机动车保险的年龄限制特别约定以实足年龄为基准,对于特定年龄以下驾驶人造成的事故不予理赔;而在家庭成员限定特别约定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但不包括兄弟姐妹,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将难以获得赔偿。
此外,如被保险人未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保险公司可在自知悉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合同。若存在多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保险公司应逐项记载其内容,使投保人能够知悉并行使抗辩权。《知悉违反事实之日》应以各项病史分别起算,自“知悉违反事实之日”起超过1个月后主张解除合同属于不当,金融监督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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