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提出意见称,有必要进行协调,避免校园暴力加害者与受害者升入同一所上级学校。
11日,人权委表示,已于上月26日向A地区教育监和教育部部长建议,制定方案,防止校园暴力加害者与受害者升入同一所上级学校的情况发生。
人权委建议A地区教育监,确认是否具备保护校园暴力受害学生的适当实务方案,并在召开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时,对加害学生作出转学处分时合理设定转学时点等,制定防止追加受害案例发生的对策。随后又向教育部部长强调,应通过修改等方式制定指引,防止因将《校园暴力预防法》施行令中明示的“分配”解释为不适用于像非学区均衡化地区学校那样以“选拔”方式招生的学校,而引发的人权侵害再次发生。
据人权委介绍,提出申诉的B学生在初三下半年遭到同校同年级学生的校园暴力。此后,A地区教育厅召开校园暴力对策审议委员会,并在初中毕业典礼结束之际,将加害学生转学至其他初中。但是,在校园暴力发生之前,受害学生与加害学生已经确定被同一所非学区均衡化的一般高中录取。对此,B学生提出申诉称,该转学处分不能视为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
A地区教育厅方面解释称:“即便受害学生和加害学生已经举行初中毕业典礼,在高中入学之前仍然隶属于初中,因此审议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必须在初中在学期间执行”,“《校园暴力预防法》施行令中明示的‘分配’含义仅适用于根据居住地区决定入学的学区均衡化学校,本案中加害学生和受害学生预定入学的高中属于实行选拔录取的非学区均衡化学校。”
人权委认为:“相关教育厅本应将对加害学生的转学处分时点调整至高中入学之后,或者至少应将审议委员会的决定内容通知给两名学生预定入学的高中,采取措施避免两人进入同一所学校”,并判断“已经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及追求幸福权”。接着指出:“有必要尽快修改相关条款,使其也能适用于实行选拔录取的非学区均衡化高中”,并表示“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之前,应制定指引下发至一线教育机构,防止因该条款而产生新的受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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