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不能认为其旨在免除用人方的刑事责任”

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延长退休金支付期限达成合意,如果在延长期限届满之日仍未支付退休金,仍可因违反《退职给付法》而受到处罚,韩国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最高法院:“若拖延支付退休金至延长期限届满仍未发放,将构成刑事处罚对象”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 Oh Seokjun 大法院法官)3日表示,撤销了对因涉嫌违反《退职给付法》而被起诉的A某部分宣告无罪的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东部地方法院。


经营洗衣业务的A某因被指控未向包括B某在内的6名劳动者支付共计约1.1亿韩元的退休金而被起诉,同时还因拖欠395万韩元工资而被控。不过,A某与B某就延长退休金的支付期限达成了合意。《退职给付法》规定,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合意,可以延长支付期限。


一审认定A某部分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对于A某未在延长期限届满之日前向B某支付2927万韩元退休金的部分,一审认为无罪。二审同样判决称,由于A某与B某在退休金支付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就延长支付期限达成合意,不属于处罚对象。


但大法院认为,该规定仅是允许当事人合意延长支付期限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连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一并排除。



合议庭指出:“该条款只是规定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延长支付期限,不能认为其旨在排除对未在延长期限届满之日前支付退休金的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并判示称:“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延长支付期限达成合意,如果未在延长期限届满之日前支付退休金,即构成违反《退职给付法》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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