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到专科医院后出现“下肢瘫痪”…一审二审判决“住院医生无过失”
大法院:“未经放射科判读而自行查看核磁共振”
对于因腰痛就诊的患者,在实施核磁共振成像(MRI)等检查后将其转回到诊所级医疗机构,结果患者出现下肢瘫痪的情况下,必须审查最初接诊的大学医院是否存在“诊疗不充分”的问题,韩国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Noh Taeak)30日表示,在A某及其家属针对B大学医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撤销了驳回原告诉求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田高等法院重审。
A某于2014年10月因腰痛等症状前往B医院急诊室。住院医师在实施腰椎MRI等检查后,虽已确认存在脊柱硬膜外血肿,却仅以脊椎管狭窄症及椎间盘突出症作出诊断,并将A某转送至诊所级医疗机构。
此后,A某出现腿部麻痹症状等,疼痛加重,被再次转回B医院并接受了急诊手术,但最终被诊断为下肢瘫痪的永久性伤残。于是,A某及家属于2018年3月以住院医师的过失导致其发生永久伤残为由,向该医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一、二审均认定不存在住院医师过失。理由是采取转送而非立刻手术的处理,属于诊疗方式选择的合理范围。一、二审合议庭判决称:“不能认为A某未能及时接受手术,是因为住院医师在办理转送时未告知出血症状;当时仅存在轻微的神经学症状,并非必须实施手术等医疗行为的情形,因此也不存在违反说明义务的问题。”
但大法院认为,住院医师在未经过放射科阅片的情况下自行查看MRI,存在未能诊断出脊柱硬膜外血肿的可能性,而下级审并未对多种情形进行充分审查,属于有误。其要旨实际上是要求重新审理是否存在过失。
合议庭判示:“应当审查住院医师是否处于可以通过腰椎MRI检查轻易诊断出脊柱硬膜外血肿的情形;如未能作出该诊断,当时采取保守治疗是否属于适当措施;即便作出了该诊断,在办理转送时是否向A某及其保护人充分提供或说明了有关硬膜外血肿等信息;如未能适当履行上述措施,是否对A某的下肢瘫痪产生了影响,并据此确认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以及医院是否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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