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罚100万韩元罚金→二审称“无违法性”改判无罪
上诉审指“超出正当批评”→发回重审后改判罚金50万韩元
对歌手兼演员Suzy发表“国民酒店女”评论的40多岁网友,其罚金刑已被最终确定。法院认为,该评论以将Suzy物化为性对象的方式进行贬损,已超出正当批评的范围。
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法官An Cheolsang)于27日在审理以侮辱罪被起诉的A某再上诉案中,维持原审判决,最终确定对其处以50万韩元罚金。
A某因在2015年歌手兼演员Suzy(30岁,本名Bae Suzy)出演电影的相关新闻下,发布“由舆论炒作制造的泡沫,就是国民酒店女”等诽谤性评论而被移送审判。
审理中争议焦点在于:针对艺人私生活的表达行为,是否应当比针对非艺人的表达更为宽泛地保障言论自由。下级法院判决出现分歧。一审认为,A某在评论中使用的“泡沫”“国民酒店女”“电影惨败”“过气货”等表述,足以被认定为贬损被害人社会评价的侮辱性言辞,判处其罚金100万韩元。
相反,二审则认为,“在判断是否对包括艺人在内的公众关注人物适用侮辱罪时,不能总是套用与针对非艺人的表达相同的标准”,遂宣告A某无罪。二审合议庭认为,尽管A某使用的表述略显激烈粗俗,但并不违法,也不违背社会常规。
然而,大法院认为,“电影惨败”“过气货”之类的表述,尽管措辞略显粗鲁,但可视为对Suzy公共领域的批评,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但“国民酒店女”这一部分,则是以将Suzy物化为性对象的方式进行贬损。
上诉审合议庭指出,“‘国民酒店女’这一表述,是通过揭露被害人的私生活,暗示与其此前向大众所展示的清纯形象相反的形象,并以将其物化为性对象的方式进行贬低,可被评价为足以降低作为女性艺人的被害人社会评价的侮辱性表达,已超出正当批评的范围,难以视为正当行为”,并以有罪意见将案件发回二审。
重审的二审(发回重审)根据大法院的判断要旨,将“国民酒店女”这一表述部分认定为构成侮辱罪,判处A某罚金50万韩元。再度开庭的上诉审(再上诉审)合议庭也表示,“原审的判断并未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界限,也不存在误解侮辱罪成立要件法律原理的错误”,于是予以最终确认。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