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银行近日考虑到因近期社区信用社事态等导致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兑(大规模存款提取)”忧虑加剧,决定今后不仅向银行,而且向社区信用社和信用协同组合等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中央会提供流动性支持。


韩国银行金融货币委员会27日表示,鉴于美国硅谷银行(SVB)事件等促使数字银行环境下大规模存款外流可能性凸显,已议决对贷款制度进行改革,以强化其在应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大规模存款提取时所发挥的流动性安全阀功能。


目前韩国银行的贷款制度由于担保证券范围较主要国家更为狭窄等原因,在支持因大规模存款提取而暂时面临流动性困难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方面存在限制。


为此,韩国银行首先决定,今后针对银行,将下调常设贷款制度——资金调节贷款的适用利率,并扩大合格担保范围,以强化金融稳定功能。


贷款利率将从现行的“基准利率+100个基点(1个基点=0.01个百分点)”下调为“基准利率+50个基点”。同时,在国债等既有合格担保的基础上,新增将9家公共机构发行债券以及银行债和地方债、其他公共机构发行债券、优质公司债纳入合格担保范围。


扩大的合格担保范围同样适用于日内当座透支贷款、差额结算履行用合格担保证券以及金融中介支持贷款。


贷款期限将从现行“在最长1个月范围内展期”延长为“在最长3个月范围内展期”。上述制度改革将自本月31日起实施。将地方债、其他公共机构发行债券及优质公司债纳入合格担保的措施自下月31日起实施。


根据现行韩国银行法,金融机构的范围被限定为银行,要向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其适用情形的要件被严格设定。因此,目前要为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配备与银行相同的常设贷款制度并不容易。


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相互储蓄银行、信用协同组合、农业协同组合、水产协同组合、林业协同组合、社区信用社等。


韩国银行表示,若今后出现类似近期社区信用社“挤兑”忧虑那样,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从金融机构筹措资金可能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形,将依据韩国银行法第80条,尽可能迅速决定是否向这些机构的中央会提供流动性支持。


向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央会发放贷款时,将适用与银行(资金调节贷款)相当的合格担保范围。


此外,为了迅速决定对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将推进加强监管当局与韩国银行之间的经常性信息共享。今后还将推进在韩国银行贷款合格担保中新增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债权的方案。


关于将银行的合格担保范围扩大至贷款债权,韩国银行将与相关机构共同研究有关法律和实务上的主要问题,经过为相关制度改善和计算机系统建设等预留充足准备期后,提交金融货币委员会表决并付诸实施。



韩国银行说明称:“对于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待今后具备韩国银行能够充分获取相关机构信息的制度条件,例如联合检查及资料提交要求等到位之后,再研究是否将贷款债权纳入其合格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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