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属合理经营判断范围…并非为逃避加税”
最高法院:“为获取烟价上调差额而设立临时仓库”

大法院认定,韩国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在2015年烟草税上调前,将库存香烟伪装成事先已出售给批发商的形式,逃避了近1000亿韩元的税款。

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法官 Min Yusook)27日表示,在韩国菲利普莫里斯公司针对国税厅提起的个别消费税取消诉讼中,推翻了“国税厅应向菲利普莫里斯退还税款”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水原高等法院重审。



菲利普莫里斯操纵烟草库存逃税1000亿韩元…最高法院:“为赚涨价差,将香烟堆在临时仓库” View original image

原本香烟并非个别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但随着2014年个别消费税法的修订,自每包香烟开始被征收594韩元的个别消费税,烟草消费税也从641韩元上调至1007韩元。由此,香烟零售价在2015年1月从2500韩元涨至4500韩元。


在韩国生产销售万宝路、国会(Parliament)等香烟的韩国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在获悉香烟涨价预告后,自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兴建临时仓库并操纵电子系统,囤积约1亿9100万包香烟,并伪装成在涨价前的2014年年底之前已将这些香烟销售给批发商。烟草税是在工厂生产的香烟从仓库转移至批发商时征收。国税厅认为,韩国菲利普莫里斯实际上是在2015年1月以后,以涨价后的价格将库存香烟转给批发商,却伪装成事先销售,以逃避因涨价产生的个别消费税,因此向其追征997亿韩元税款。


韩国菲利普莫里斯不服国税厅的决定提起异议,但因税务裁判所未予采纳而提起诉讼。

一审和二审接受了韩国菲利普莫里斯方面的主张,即国税厅提出问题的相关香烟,确实已在个别消费税生效前的2014年运出至批发商。同时,法院还认为,该临时仓库是为应对香烟涨价带来的需求变化而设立的正常物流设施。



但大法院的判断不同。大法院认为,韩国菲利普莫里斯的临时仓库,是为在涨价前尽可能多地囤积库存,日后获取涨价差额这一目的而临时设置的场所。合议庭判示称:“即便电子系统中显示香烟在税率上调前已事先销售,但仍应以香烟实际于2015年1月1日从临时仓库转移至批发商之日为基准,征收个别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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