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团体敦促通过延长5·18有功者国家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的法案
他们呼吁尽快通过一项将“5·18有功者的国家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最长延长至40年的法案。
5·18民主化运动负伤者会、公劳者会、遗属会等公法团体25日在光州广域市西区5·18纪念财团五月记忆储藏所召开记者会,敦促通过将国家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延长至40年的法案。民贤基记者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公法团体5·18民主化运动负伤者会、公劳者会、遗属会25日在光州广域市西区5·18纪念财团五月记忆储藏所召开记者会,表示无党籍议员 Yang Jeong-sook 提交的《有关5·18民主化运动相关者补偿等的法律》部分修正案,应当尽快在国会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
该法案一旦通过,对于5·18有功者,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将可从现行民法规定的“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内、自不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内”的限制,延长至最长40年。
各团体说明称,迄今适用民法,导致对5·18当时国家公权力非法行使及其造成的损害,真相查明工作一直不够充分。
对此,这些团体强调:“最近光州地方法院在一宗5·18民主化运动遗属提起的国家赔偿请求诉讼中,完全采纳了国家方面的主张,即依据民法中‘因不法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在自知悉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内行使’的规定,认为已超过消灭时效。”同时指出,“根据联合国所通过的《受害者权利原则》第6项和第7项,对于集体性牺牲事件,应当适用排除公诉时效的原则,同时也应将排除消灭时效作为原则。”
5·18民主化运动负伤者会会长 Hwang Ilbong 表示:“鉴于国家非法行使公权力,导致在5·18民主化运动中大量无辜市民牺牲,对于受害人及其遗属或法定代理人,如果其自知悉损害以及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者之日起40年内未行使请求权,就完成消灭时效,因此必须大幅延长这一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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