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竟是卧底警察被控“介绍卖淫” 二审获判无罪
大法院:“促成达到卖淫程度的介绍行为,应以介绍卖淫罪处罚”
即便向没有卖淫意图的人进行性交易介绍行为,卖淫介绍罪也成立,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即使对方实际上没有进行性交易的意图,只要进行了足以促成性交易的撮合行为,就可以以卖淫介绍罪予以处罚,这是首个作出此类认定的判决。
据23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Jo Jaeyeon)撤销了此前对以违反《卖淫处罚法》(卖淫介绍等)罪名被起诉的A某宣告无罪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议政府地方法院重审。
A某因在2017年10月雇用6名泰国籍按摩师,向不特定多数男性顾客介绍卖淫而被提起公诉。检方在起诉A某时,将其为执法而伪装成顾客的警察介绍卖淫的行为也包含在犯罪事实之中。
一审法院对包括针对便衣警察的卖淫介绍行为在内的全部公诉事实均认定有罪,判处罚金400万韩元。相反,二审法院认为,对警察的卖淫介绍罪不成立,其余指控则因公诉事实未被充分特定而裁定驳回公诉。
二审合议庭认为:“卖淫介绍处罚规定以现实中存在实现卖淫的可能性为前提,因此,对于没有购买性服务意图的执法警察的介绍行为,不成立卖淫介绍罪。”
但最高法院的判断不同。最高法院认为,只要存在足以促成卖淫的撮合行为,即可认定卖淫介绍罪成立。
合议庭裁定称:“构成卖淫介绍,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足以促成卖淫的撮合行为即属充分,即便撮合对象并无实际购买性服务的意图,卖淫介绍罪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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