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意见:“国会议员选举制度可进行合理立法,并不违反宪法”
在距离下届总选举约9个月之际,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定规定“准联动型比例代表制”的《公职选举法》条款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于20日就规定比例代表制的《公职选举法》条款,在Heo Gyeongyeong国民革命党名誉代表及普通选民提出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中,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作出合宪决定。
所谓准联动型比例代表制,是指当某政党在选区获得的议席数低于其全国政党得票率所应对应的议席数时,将差额部分以比例代表议席进行分配,从而保障其总议席数的选举制度。该制度于2019年12月由共同民主党和正义党等组建的“4+1协商体”推动通过,尽管当时作为在野党的自由韩国党(现国民力量党)反对,仍获表决通过。
Heo代表等人就规定国会议员定数的《公职选举法》条款以及引入准联动型比例代表制的《公职选举法》条款等提出宪法诉愿,主张这些条款违反直接选举原则和平等选举原则,侵害了申诉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宪法法院就审判对象条款中的“国会议员定数为选区国会议员253名与比例代表国会议员47名合计300名”之议员定数条款,以及仅适用于2020年4月15日举行的第21届国会议员选举的特别规定,认为已超过提起审判的期间限制,或者相关选举已经结束、不再具有审判利益,因而作出驳回裁定。
对于关于分配比例代表议员席位的条款,宪法法院指出:“立法者可以综合考虑我国选举制度和政党的历史性、我国选举及政治文化的特殊性、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与选举相关的国民意识程度和法律感情,对国会议员选举制度进行合理立法。”并判断称:“只要宪法所明示的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选举原则以及自由选举等国民选举权未受到不当限制,就不能认为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接着补充称:“该条款已经确定了将选民的政党投票结果转化为比例代表议员席位的方法,并未允许在选民投票之后变更席位分配方法等事后介入,因此,席位分配条款并不违反直接选举原则。”
同时表示:“与修法前《公职选举法》上的并立制选举制度相比,席位分配条款提高了选举的比例性,且未发现该方法明显违反宪法上的选举原则的情形。”并判示道:“仅以政党的投票策略在实际选举中导致两大党体制固化为由,难以认定席位分配条款属于严重歪曲投票价值,或严重不合理到足以侵害选举代表性本质的立法。”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