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与变卖延期等税务支持

近期因强降雨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将增值税和法人税等的缴纳期限最长延长至9个月。


国税厅19日表示,将实施上述税务扶持措施。


首先,对于因强降雨受灾而经营困难的纳税人,如申请延长增值税、法人税、综合所得税等的申报及缴纳期限,将予以最长9个月的延长期限。若在本月25日前难以完成2013年上半年增值税最终申报和缴纳,也可申请将期限最多延长9个月。此外,如有已收到缴税通知的国税,也可以申请将缴纳期限最长延长9个月。


目前如存在欠税,税务机关可对已被查封的不动产等暂缓处置,强制征收的执行也可最多延期1年。另对于因强降雨受灾而在经营上遭遇严重困难的纳税人,如提出延期或中止税务调查的申请,国税厅表示将积极予以支持。


国税厅还表示,若纳税人因死亡、受伤、失踪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将依职权实施延长缴纳期限等税务扶持措施。特别灾难地区的经营者,最长可获2年的延长期限或延期执行。



同时,若因强降雨受灾导致营业用资产等损失20%以上,当前尚未缴纳或今后将被课征的所得税或法人税,可按照损失比例予以税额抵免。自灾害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所提交灾害损失税额抵免申请书,即可享受税额抵免。

暴雨灾民增值税、法人税等纳税期限最多可延长9个月 View original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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