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完善会计造假调查制度指引

今后,不仅公司经营层或治理机构,员工个人实施的会计舞弊行为也将被纳入必须通报内部审计机构的范围。此外,此前并无将行为归类为“舞弊”的金额标准,如今一旦金额在50亿韩元以上,外部审计人就必须向内部审计机构通报。


金融委员会16日发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会计舞弊调查制度”指引。所谓会计舞弊调查制度,是指外部审计人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会计舞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通报,由内部审计机构以公司的费用聘请外部专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后续措施提交给证券期货委员会和审计人。


自2018年11月引入会计舞弊调查制度、2019年12月制定指引以来,由内部审计机构主导的会计舞弊调查结果报告逐步走上正轨,但围绕通报对象不明确、外部专家独立性保障不足等问题仍有质疑。鉴于此,金融当局此次与韩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市公司协会等协商后公布了修订后的指引。


首先,对会计舞弊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将外部审计人必须通报给内部审计机构的会计舞弊概念,扩展为包括针对经营层、治理机构和员工的舞弊交易。既有指引中并未明确规定应通报的舞弊行为主体,曾引发“员工个人的舞弊行为是否属于调查对象”的争议。此次还新增表述:“对于金额在50亿韩元以上的会计舞弊,不论公司规模大小,都有必要将其纳入必须通报内部审计机构的范围予以考虑。”以往并无作为通报对象的会计舞弊金额标准,是否通报完全取决于外部审计人的判断。


同时,还制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在选任负责调查的外部专家时应当考虑的专业性与独立性要求。外部专家为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必须在与调查结果可能产生不当影响的各类利益关系方面保持独立性。然而,既有指引并未设定独立性标准,公司可以将曾在调查对象期间向其提供会计或法律服务的外部审计人或律师事务所,聘为外部专家。


以下情形将被排除在外:△与公司或经营层存在人员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在调查对象期间,担任公司(含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人的外部审计人;△在调查对象期间,向公司提供与会计舞弊行为所依据事实关系相关的法律或会计咨询服务的机构等。此外,外部专家不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还可利用数字取证专业机构。


在内部审计机构向隶属金融委员会的证券期货委员会报送调查结果时,可供参考的报告格式也一并新增。此前由于缺乏标准化格式,曾出现通报内容、外部专家调查期间等信息报告不完整的情况。



金融委员会表示,将“对会计舞弊调查制度进行周密管理,确保该制度得到系统、公正的运行,从而有助于提升会计透明度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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