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驻韩美军公用车辆涉事事故适用《国家赔偿法》”

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如果在酒后驾驶中从后方追尾驻韩美军装甲车并导致死亡,韩国政府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酒驾与美军装甲车相撞…最高法院判决“国家负有部分赔偿责任”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Kim Seonsu)16日表示,在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针对国家提起的追偿金请求诉讼中,维持了二审对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并予以最终确认。


A某于2020年8月在血液酒精浓度为0.193%的状态下驾驶车辆,从后方撞上了前方行驶的一辆驻韩美军装甲车尾部。此次事故导致包括A某在内的车内4人全部死亡。


调查结果显示,事故发生时,驻韩美军装甲车仅开启一侧尾灯,且未安排护送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和驻韩美军相关规定。


作为事故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三星火灾在向两名死亡同乘者合计支付2.48亿韩元后,以事故责任在驻韩美军一方为由,向政府提起诉讼,要求就已支付保险金中的30%向政府追偿。


根据驻韩美军地位协定(SOFA),驻韩美军成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韩国政府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由韩国政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认可了驻韩美军装甲车违反注意义务的事实。但同时以当时下雨、A某在严重醉酒状态下超速行驶、且没有操作制动装置的痕迹等为理由,认定即便驻韩美军装甲车开启尾灯或配备护送车辆,也无法避免事故发生,因而判决原告败诉。


然而二审认为,虽然A某的过失较大,但驻韩美军装甲车亦存在过失,判决政府向三星火灾支付2484万韩元。法院认为,驻韩美军所持有的该装甲车并不属于军需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军需品,因此韩国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法院亦认为二审判断正确。不过,大法院指出,二审根据SOFA规定,本应适用国家赔偿法来审理涉及驻韩美军公务用车的事故,却适用了汽车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此属适用法律错误。但由于其认定政府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结论并无不当,因此该错误不足以影响原判决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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