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保守指引适用意见不一
寿险公司自第二季度起适用无碍
财险公司第一季度起需追溯适用
担忧一二季度业绩差距拉大
在第二季度业绩发布前夕,保险公司与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意见分歧依然难以缩小。由于新会计准则IFRS17扩大了企业的自主裁量空间,监管部门为防止业绩“虚胖”出台了指引,但围绕这些指引是否应追溯适用的争议也在不断升温。监管部门希望从第二季度起按照指引发布业绩,而部分保险公司则表示,将其追溯适用于第一季度业绩,以此将一、二季度的差距降至最低。
据业内17日消息,围绕监管部门新会计准则指引的适用方式,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了分歧。寿险公司方面,已经就采用监管部门希望的“前进法”达成共识,但财产保险公司则主张必须采用追溯法。
此前,金融监督院制定了在假设实损医疗保险赔付率、无解约返还保险及低解约返还保险解约率等指标时应使用的指引,并下发给保险公司。此举旨在防止保险公司作出偏于乐观的假设,从而虚增体现未来收益的指标——合同服务边际(CSM)。尤其是在预测未来赔付率时,合理的做法是使用过去10年以上的赔付率统计数据,但有部分公司仅利用在新冠疫情期间下降的赔付率来推算未来,监管希望通过指引堵住这一“钻空子”的做法。
在适用上述指引时,保险公司可以在前进法和追溯法之间进行选择。前进法是指自金融监督院提出指引时点之后的结算开始适用;追溯法则是将其反映到以往财务报表中的方式。
首先,寿险公司方面几乎没有分歧。它们已先行达成一致,决定采用前进法。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寿险公司基本没有较大意见,决定选择前进法”,“因为实损医疗保险占比不高,对业绩不会造成较大波动”。
相反,实损医疗保险占比较高的财险公司则坚持要采用追溯法。如果从第二季度开始执行相对保守的监管指引,一、二季度之间的业绩差距可能会被明显拉大。尤其是以大型财险公司为中心,这一诉求愈发强烈。由于在IFRS17引入后,财险公司创下了史上最强的一季度业绩,一旦采用前进法,可能会出现数千亿韩元规模的CSM损失,业内甚至已出现这样的担忧。它们担心,在这种情况下,外界可能会认为行业景气度极差、经营业绩也十分低迷。
一位财险业界人士表示:“如果选择金融监督院希望的前进法,反而可能给市场带来更大的混乱”,“既然在前进法和追溯法之间选择并加以适用并不违法,就应当允许保险公司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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