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o Seungjun将获“赴韩签证”…二审胜诉,外交部称“将研究应对”(综合)
法院:“经过长时间思考与协商……”
适用“38岁以上发放拒绝例外”但书条款
外交部:“将与法务部等协商后续法律应对”
在请求签发签证以便入境韩国的行政诉讼中,歌手 Yoo Seungjun(46岁,本名 Steve Seungjun Yoo)提起的第二次行政诉讼在二审中推翻了一审败诉判决,获得胜诉。政府将研究是否提起上诉至大法院等后续应对方案。
13日下午,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9-3部(审判长法官 Jo Chanyeong、Kim Mushin、Kim Seungju)在 Yoo 先生针对驻洛杉矶(LA)总领事提起的要求取消护照·签证发放拒绝处分的二审行政诉讼中,撤销了一审判决 Yoo 先生败诉的判决,改为判决支持 Yoo 先生的请求。
合议庭表示:“由于 Yoo 先生规避兵役的行为,2002年曾引发广泛的社会争议,时隔20余年后的现在,仍有许多社会声音认为不应允许其取得居留资格,本院对此也予以了解”,但同时指出:“法院只能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审判。本案适用的旧《海外同胞法》只能被解释为,即便是以逃避兵役为目的取得外国国籍,只要超过一定年龄(38岁),在不存在与此相区分的其他行为或情形时,就必须赋予居留资格。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和合议后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旧《海外同胞法》,如有可能损害大韩民国安全保障、秩序维护、公共福利、外交关系等国家利益之虞,法务部长官不得赋予居留资格。但其中附加但书条款,规定年满38岁的情形属于例外。2017年修订条款中,该但书规定的年龄被上调至41岁。
合议庭指出:“政府在作出本案处分时适用了2017年修订的现行《海外同胞法》条款。然而,既然已经确立了在修订案施行前申请海外同胞居留资格的情形应适用旧法规定这一立场,就不能将现行《海外同胞法》适用于 Yoo 先生在2015年提出的申请。”
同时,合议庭还表示:“先前大法院的判决也认为,在年满38岁时,如不存在‘其他’特别事由,就不能限制赋予海外同胞居留资格”,“政府作成的处分书中并不存在‘另行’的理由。”
在当天判决后,Yoo 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有关当局应当根据判决旨趣,为 Yoo 先生此前申请的签证相关事由签发签证”,“Yoo 先生可以在取得居留资格后入境。”但如果政府不服二审判决提起上诉,则在大法院判决作出之前,签证发放处分可能被推迟。
政府计划研究是否不服二审败诉判决而寻求大法院的审理。外交部相关人士表示:“将就是否采取后续法律应对措施,与法务部等相关机构进行协商。”
此前,Yoo 先生为回避兵役义务而取得美国公民身份,2002年起被限制入境韩国。Yoo 先生曾试图通过取得海外同胞(F-4)签证入境,但在签发遭拒后,于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20年在大法院获得胜诉判决确定。
然而,洛杉矶总领事馆在大法院判决之后仍再次拒绝了 Yoo 先生的签证发放申请。处分书中说明称,这是依据《海外同胞法》第5条第2款第2号规定的海外同胞居留资格赋予排除事由,即“在有可能损害大韩民国安全保障、秩序维护、公共福利、外交关系等大韩民国利益之虞的情况下”。最终,Yoo 先生于2020年10月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一审中,Yoo 先生于去年4月败诉。一审合议庭认为,大法院的判决仅是认定“签证发放拒绝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并不意味着必须向 Yoo 先生签发签证。
一审判决还称:“Yoo 先生的存在,给那些在国土最前线或险恶地区以基层身份被召集、冒着生命危险承受巨大痛苦和危险的大韩民国官兵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失落感和剥夺感”,“目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Yoo 先生仍可说明事由,申请获得短期访问(C-3)签证等方式,由法务部暂时解除入境禁止措施而访问韩国。”
Yoo 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当天的二审中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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