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租赁住宅特别法》下位法令修正案预告立法

今后将可以查询因未返还租赁保证金而被注销登记的登记出租经营者信息。此外,共享居住(租赁型宿舍)也可以登记为租赁住房。


国土交通部12日表示,将自13日起预告立法,对根据9月29日施行的《民间租赁住房特别法》所规定的委任事项等内容,修改相关法律施行令及施行规则。


首先,将细化加强登记出租经营者登记及管理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因未返还租赁保证金而被注销登记的出租经营者名单公开、出租人信息公开审议委员会的组成等细节,并规定当欠缴国税2亿韩元以上或欠缴地方税1000万韩元以上时,市·郡·区可以拒绝出租经营者登记或注销其登记。


同时也细化了可登记为出租经营者的外国人居留资格。为防止外国人超出其居留资格登记为出租经营者,明确规定可登记为出租经营者的居留资格(签证)为《出入境管理法令》规定的居住签证(F2)、海外同胞签证(F4)、永久居留签证(F5)、结婚移民签证(F6)。


在可登记为租赁住房的准住宅范围中,决定新增租赁型宿舍。


为顺应共享居住需求的增加,将允许根据近期《建筑法施行令》修订而引入的租赁型宿舍登记为租赁住房。



国土交通部住宅福利政策官 Lee Sangju表示,通过此次下位法令修订,“有望强化对可能给承租人造成损害的登记出租经营者的管理,并能应对城市地区共享居住需求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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