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广域市·道人事核查系统

由Chae Eunji光州广域市议员作为代表提出的《光州市议会人事听证会条例》在第318次临时会本会议上获得通过。这在全国广域市·道中尚属首次。


此前依据与光州市签订的协议而推进的下属公共机构负责人任命人事听证会,此次被条例化。有舆论关注,这一举措能否摆脱“缺乏实效、审查流于形式”的听证会所受到的批评。


Chae Eunji 光州广域市议员。

Chae Eunji 光州广域市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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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地方自治法》修订后,地方议会实施人事听证会具备了法律依据。光州市议会通过此次条例制定,计划今后在举行机构负责人任命人事听证会时,摆脱“形式性通过仪式”的批评,适当延长人事听证期限,以确保有充足时间进行审查。


Chae议员表示:“根据市里推进的公共机构结构革新,通过整合与功能强化,被纳入人事听证对象的机构增多,对机构负责人人选进行审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被强烈提起”,“在候选人的专业性、道德性、公正性基础上,对其经营能力和工作能力进行审查极为重要。”


目前光州市议会是根据民选第6届政府时期、即2015年2月与光州市签订的公共机构负责人人事听证协议,有限度地实施人事听证会。


然而,由于依据并无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推进人事听证会,在专业性等人事与政策方面的审查并未得到充分落实,因此每逢听证会就不断被指仅是“走过场”“形式性仪式”,而审查期过短、难以进行充分审查的问题也一直存在。


尤其是在人事听证请求被受理后,须在10日内通过并向市里提交经过报告,但在特委会组建、资料要求、报告撰写等听证会前后所需程序以及周末时间扣除后,实际准备时间甚至不足5天。如果在期限内未提交经过报告,市政府也可以照常进行任命。


从条例中明示的主要内容来看,光州市长须就由条例规定的职务候选人——包括公社、公团社长和理事长、出资·出捐机构的机构负责人等——向光州市议会提出人事听证请求;议会则召开人事听证会,对其履职相关的专业性、道德性、公正性等进行审查。


Chae议员表示:“地方政府公共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权仅限于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因此不可避免地难以摆脱酬庸任用、亲信任用等与能力、职责无关的‘空降人事’争议”,“随着此次《地方自治法》修订将地方议会人事听证会法制化,对于光州市推荐的候选人,市议会也将进行彻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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